包括节能、节水、“零”排放等的循环经济项目将在投融资方面获得国家重点支持。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通过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多元化信贷等方式解决目前循环经济发展普遍面临的融资难困境。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循环经济促进法》,《通知》是自《循环经济促进法》后,由国家出台的第一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政策指导文件。
“政策的扶持力度与循环经济作为我国的一项重大战略的地位稍显不匹配”,一位曾参与由国家发改委、中国工程院联合开展的“循环经济专家行”调研活动的专家告诉记者,循环经济将在不久的将来形成较大规模,需要相应配套金融措施的完善。
《通知》从不同方面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在信贷支持方面,《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示范基地)、企业,要积极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积极支持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市、县、园区(示范基地)的循环经济基础设施、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积极开发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信贷创新产品,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研究推动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以及包括专有知识技术、许可专利及版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质押等贷款业务。
《通知》明确了可获信贷支持的重点循环经济项目,包括节能、节水、节材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海水淡化和“零”排放等减量化项目,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等再利用项目,以及废旧物资、大宗产业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城市典型废弃物、废水、污泥等资源化利用项目。
在加大投入力度方面,《通知》提出各级政府要采取直接投资或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各地政府要编制“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
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企业直接获得融资的途径也有所拓宽。《通知》指出,支持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企业发行企业 (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投资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探索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内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申请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鼓励企业将通过股市募集的资金投向循环经济项目;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循环经济项目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记者 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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