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开始,我国开始执行新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与之前相比,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降低了3.1%。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是对去年我国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将采取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政策的延续和补充。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近日发出的通知规定,按照2009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同时考虑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油价上涨成本增支比例不少于20%,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100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818元。与调整前相比,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降低了3.1%。调整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执行时间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
据了解,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调整后,燃油附加最高标准计算公式为: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0.00002818×(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800;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0.00002818×(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1500。
通知要求,各航空公司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以及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以及具体收取标准、执行时间,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备案。 (记者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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