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资源税改革应防止转嫁负担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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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资源税改革应防止转嫁负担
2010年03月31日 09:23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如果工作进展顺利,资源税改革方案年内将对外公布。”3月27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接受采访时表示(《21世纪经济报道》3月30日)。

  现状是,过低的资源税税负,不仅使我国的不可再生资源浪费严重,助长了企业的无节制开采,更使少数企业以极低的成本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的原油从价税率为1.5%,远远低于10%的全球平均水平,不到美国、德国、法国的三十分之一。

  让公众担忧的是,在资源税改革过程中,企业会不会把资源税税负向老百姓身上转嫁?如果这种情况发生,资源税改革势必会让百姓利益受损,这不仅与国家调整资源税的初衷相悖,也不符合国家改革成果最终让百姓分享的美好愿景。

  就目前而言,围绕着资源税改革将是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就国家来讲,资源税改革将增加财政收入,必然会力挺这项变革;而作为企业,很可能会对这项公共政策抵制或反对;而作为群体最为庞大的公众,由于力量分散,缺乏利益输送渠道和代言人,他们很容易在利益博弈中居下风,成为利益受损者。

  要降低资源税推出的冲击,应考虑给资源类企业清费减负。尽管目前资源类企业税负不高,但依附于行业的各项收费,已成为企业的沉重包袱。以煤炭行业为例,除资源税外,还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各部门还对煤炭企业征收铁路建设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港口建设费,一些地方政府还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矿转产发展基金等。笔者建议,在资源税改革启动前,先要对资源类企业,进行一次税费合并清理,让各种不合理的费,尽早扫地出门。

  与此同时,引入多元化竞争。政府除进一步优化石油、天然气、水等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形成机制外,重要的是,要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增加多元化竞争主体,这不仅能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正义,也能有效防止税负转嫁。

  此外,国家应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消化因税负增加带来的负担;加大资源产品价格的监控力度,避免企业强势地位掌控定价博弈,恣意转嫁资源税负担。(吴睿鸫 河北 税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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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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