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合同严肃性的问题。节能服务公司需要依靠初期的高投资和长期的专业服务来获取收益,不是一锤子的买卖,一旦履约出现问题,节能服务公司将承受巨大损失。因此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高度依赖合同的长期遵守,毁约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颗毒瘤,会制约这个行业的发展。毁约或者不守信履约会带来两个后果:一是有些人会打着合同能源管理的旗号去忽悠客户,另一个是业主侵犯管理公司的合理权益。
毁约或不守信履约不能有效解决,随之而来的就是业界一直在说的融资难问题。我们都知道在国外是可以用一份长期收益的合约来做质押的,但是在中国是不行的,履约没有保障,金融机构根本不敢给你贷款。
其次,我国目前的采购体制也是一个障碍。目前,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企业采购都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忽视了中央空调设备的特点:它的整个生命周期里最大的费用其实不是初次购买成本,而是比这大得多的能源消耗费用。现在的问题是采购和运营脱节,买设备的人不管、也管不了后面的运营,他只可能考虑眼前的环节,也就是采购环节成本的降低。但便宜产品通常在其使用过程中的能耗是很大的。
而我们的设备特点是初次投入比较贵,以后用起来很节能、很省钱。欧美用户在采购时经常会使用生命周期成本的测算机制,也就是从买设备开始一直用到设备报废为止所有的费用加在一起再分摊。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美国市场我们的产品在初投资上可能比日本原装机要贵30%,但是所有运营费用成本综合算起来我们很有优势,最突出的就是节能。我认为国内的采购理念和国际相比还是有差距的。
我们目前只做下来很少的政府楼宇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除了采购体制和运营体制的脱节,还有人的问题。是不是可以由专业化的公司来进行运营管理?如果可以,那以前的那些人怎么办?原有的运营人员的工作岗位如何调整?这就触动了一些人的利益。
最后是相关部门在税收政策方面应当予以考虑的问题。用设备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来作为投资,税务不认,还是按设备销售模式缴税,这就太难受了。再有一个就是能源费用的税务问题,原来业主自己管理这个项目,是按收入的5%交纳营业税,现在由专业服务公司来做,税务部门给我们鉴定的是混合销售行为,要交13%的税,因为我们这种服务公司不能像设备销售商那样找到成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如果像其他服务行业一样交5%的税,我们也可以承受,而交13%就显得太重了。
如果政府采购能对高效节能产品采取倾斜政策,鼓励这种先进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一定能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于安:我先回应一下企业代表刚才提到的合同严肃性的问题。这是我国民法通则中存在的一个矛盾和漏洞。现在法律上把政府机构都作为法人来对待,这就出现了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问题。因为这个单位在自身没有创收手段的情况下要靠财政预算解决,所以这个单位本身作为一个独立法人承担不了债务,不能通过公共管理服务支付债务,矛盾的根源就在于此。理想的状态是一级政府作为一个法人。那么,中国在制订法律和公共政策的过程中就要把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的条款放在法律中。
白景明:我回应一下税收的问题,这也是我认为值得研究的第二个问题。据我所知,现在专业节能公司需缴纳的增值税是17%,这类公司基本上属于服务型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因此,从节能减排的国家大计来看,我认为应该研究这类公司的流转税税负政策。
柳暗花明政府采购好比“又一村”
主持人:刚才马总提到了一个期望,就是希望通过政府采购对高效节能产品的政策倾斜来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今天,现场有一些来自政府采购一线的专家们。曹主任,您先来回应一下如何?
曹建和:这个期望很具有可行性。我认为如果将合同能源管理纳入政府采购,能很好地解决企业代表刚才提出的诸多难题。
首先,履约可以得到保障,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其次是节余资金的问题,政府采购现在也在探讨节余资金的分配问题,河北省的规定是节约资金的10%可以用作行政经费,这就提高了采购人的积极性;再其次,融资担保也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来解决,现在很多担保公司都在摸索与政府采购合作的模式,有政府采购的资金保障,节能服务公司获得融资贷款是非常有希望的。
于安:其实,把合同能源管理引入到政府采购领域中,有一个BOT机制值得探索,这个机制在理论界被认为是政府采购机制。但是BOT融资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特许权融资,原则上政府给予企业特许权,企业凭借合同到银行就能拿到钱。而合同能源管理跟金融模式有关,如何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北京的模式告诉我们在融资问题上是有渠道可走的,只是风险如何分担的问题。
白景明:我认为,政府应该多角度考虑节能减排的投入方式。这就涉及到政府采购,如何设计制度是需要研究的问题。目前各级政府利用节能减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是否可考虑改变单纯投资扶持企业技术改造以实现节能减排的方式,以政府采购方式聘用专业节能公司帮助企业节能减排,比如说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补贴节能公司。
主持人:看来业内专家很认可这个建议。那么如何让合同能源管理和政府采购珠联璧合,在具体操作中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吗?
曹建和:是的,我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有一系列问题需要细化和明确。第一是要对能源消耗做个细化,由此可以细化服务,在名称上叫能源利用公司是否更贴切?第二是你对政府承诺什么,你想得到什么,又能带来什么?第三是我建议使用减能这个概念。企业的成本核算叫减耗,减耗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软的,一个是硬的,软的就是通过管理减少能源支出,另一个是硬件,就是我提供新的、科学的设施,能够给你减多少,这是一次性的。还有一个方面,就是通过改进设施,能够提供新的能源,通过做这个业务来帮助其减少开支费用。仔细研究的话,我们解决的不仅是一个问题,而是一系列的问题。合同能源管理与政府采购结合起来是非常有前途的。
岳宗文:我也赞成这个方式,但合同能源管理需要解决节能量计算和评估的问题,这涉及政府的公信力,因此需要第三方机构认证的参与。另外,现在很多合同能源管理都是采取后期的分成制,其实如果通过计算和评估,把收益在前期实现合同化应该比较好。
于安:政府采购是目前制度化非常强的一个领域,我们可以呼吁把这种制度和合同能源管理联系起来。而且应该通过建立格式合同使风险分担形成不同类型,最终由单位来选择。另外还可以依靠多方力量,比如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项目时让政府采购中心、协会来参加等。
曹建和:是的,但第一步是要将合同能源管理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李樾:如果能够通过政府采购解决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系列问题就太好了,我想这将促使整个行业的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
主持人:感谢各位嘉宾。各位嘉宾在合同能源管理的未来与政府采购的连接上达成了一致,这是今天这场研讨会最大的意义。相信在具体实践中,通过大家共同努力,一定能助力合同能源管理快速发展,使政府采购在助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低碳经济中发挥更大的政策导向作用。(赵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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