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重在落实 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待完善——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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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减排重在落实 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待完善
2010年03月12日 11:14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应对气候变化、积极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实现低碳发展——眼下,中国政府在这些方面正频频发力。

  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社会共识,如何实现节能减排,保护好环境,使环境与经济发展实现双赢,是“两会”热议的话题之一。

  节能减排重在落实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新增8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2009年12月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前夕,中国政府公布了自主减排目标——到2020年中国单位GDP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45%。

  正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中国完成碳减排目标,是一场“攻坚战和持久战”。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林而达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国内各部门各地方、科技界、企业界应合理分解任务并切实落实,争取在“十一五”实现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20%左右,“十二五”和“十三五”期间,再分别继续下降16%和14%,作为国内约束指标。

  他还建议,以统计部门为基础的国家温室气体减排报告系统应予进一步完善,为确定减排基准线、减排量目标和核查提供完备的数据支持。

  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应继续完善

  近年来,中国面临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日益突出,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教授在政协小组讨论发言时表示,现行《环保法》施行20年,在“快速而深刻”的变化面前,已经暴露出重要缺陷和问题,急需修订和完善。

  他认为,在今天的社会背景下看,《环保法》立法理念落后;对一些事项仅作原则性规定,而被其他法律作了详细规定,原则性规定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制度安排偏重对企业等排污者、开发者的限制,忽略对政府环保履职的规范、制约和监督。

  王曦建议,中国应重新起草一部《环境法》来代替《环保法》,以科学发展观为立法基本指导思想,侧重并聚焦于规范和制约政府影响环境的行为。

  近年来,环境污染维权案件频发,许多重大污染事故引起的纠纷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对侵害公益性环境权益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案件中,特别是水污染事故污染与损害分散在多个行政区,调查取证难度大、不易操作、损害结果认定和评估制度不健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确定公益诉讼原告地位,建立规范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水污染案件专门管辖制度。

  本报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还有不少代表委员建议,建立科学合理的资源补偿机制、制定新能源发展战略、制定湿地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等。

  改造重金属污染地受重视

  2009年以来几次曝光的“儿童血铅事件”,使普通民众对重金属污染开始有了认知和关注。对于重金属污染严重地将如何治理备受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环保厅副厅长潘碧灵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大,居民饮水安全受到威胁,土地污染较严重,农产品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建议,在重金属污染地区进行产业优化调整,并给予税收优惠、经济补偿和技术支持等支持。(记者 杜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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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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