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从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实施以来,尽管国家曾对资源税进行过多次调整,但现行资源税税收政策仍不能满足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暴露出一些亟待改革的问题。普遍认为,现行资源税除了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之外,还表现出征收范围窄、税率水平偏低等问题。
从征收范围来讲,目前只是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盐等几种资源征收资源税,草原、森林、水资源等许多资源都没有纳入征缴范围。
对此,丁芸建议,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先考虑将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待时机成熟,再将其他资源,如河流资源、湖泊资源等资源纳入资源税的税收范围。
不仅如此,“现行资源税税率水平偏低。以煤炭为例:原煤价格最高已经达到每吨1000多元,而资源税每吨只收几块钱。采用从量定额计征的方式,反映不出市场供求状况及价格的变化。”朱青说。
对此,丁芸也认为,应确定合理的资源税税额,调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应当取消资源生产环节的产品税,改变现行资源税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依据计算税额的方法。”
“对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课以重税,通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上调税额来引导资源利用企业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同时将税额与资源回采率挂钩,将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指标作为确定税额标准的重要参考指标,以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保证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丁芸说。
一系列难题待解
资源税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涉及的问题较多,触及面也较广,因此改革也不可避免将面临一些难题。
“资源税改革的难题之一就是地方征税和国家资源所有者之间的矛盾。”丁芸说。她认为,从理论上讲,资源的所有者是国家,资源税收的功能是促进全国范围内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资源税应该属于国家税收。但我国的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种,由地方政府进行课税,现在除了海洋石油企业的资源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资源税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考虑到地方政府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环境保护也要有相当的支出,因此,资源税应当作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
在杨志勇看来,“资源税制改革不应该影响经济的企稳,不仅开征时机的选择是个难题,资源税税负提高多少才合理,也是一个难题。”他认为,资源税制改革的中心内容是提高资源税税负,那么,税制改革需要考虑,提高的资源税在多大程度上是资源企业能够转嫁出去的。不同的资源企业对资源产品的定价权不同。有些资源是市场定价,有些则受到政府的影响,甚至是政府定价。另外,即使是市场定价,还存在资源企业的市场力量问题,如力量不如买方,那么资源企业就可能多承担税负。
“开征资源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税负,首当其冲或许就是市场定价的煤炭行业。”朱青预测。有关推算表明,资源税改革之后,焦煤和动力煤的税负可能是此前的6-8倍。他担心,对煤炭等燃料动力的刚性需求,最终会导致成本推动型物价上涨,“今年还不会出现严重的通胀,未来几年我国物价上涨的压力可能会更大。”
此外,目前在开发、生产、销售环节企业被征收的收费基金项目较多,其中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丁芸提醒说,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即对矿产资源租金———矿产资源开发后的部分超额收益的征收,资源税是对矿产资源级差收益的部分征收,二者都是矿产资源价值的实现形式,即体现了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她建议,将二者合一,作为矿产资源的基本租金,以资源税或资源租金的形式从量计征。(记者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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