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通过实施环保标志管理逐渐淘汰不符合低排放标准的“黄标车”。
“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连国Ⅰ排放标准都未达到的汽油车,或排放达不到国Ⅲ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黄标车”虽然也是属于排气检测合格车,但还不符合低排放标准,这类车一般车龄长、车况差、排放高、油耗大、效能低。
《办法》规定,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使用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限制措施。主城区范围内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限制措施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主城区以外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限制措施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记者徐旭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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