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上风电项目有规可循 开工须取得海域使用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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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上风电项目有规可循 开工须取得海域使用权
2010年02月09日 21: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北京2月9日电(记者 阮煜琳)国家海洋局9日指出,今后海上风电项目必须经过核准并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海域使用权。使用无居民海岛建设海上风电的项目,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海上风力发电已经悄然兴起并且将会成为重要能源形式,海上有丰富的风能资源和广阔平坦的区域,从而使海上风力发电技术成为最近的研究和应用热点。中国海上风能资源储量远大于陆地风能,储量10m高度可利用的风能资源超过7亿千瓦。目前中国已装备风力发电机1300多台,建成43个风电场,风电装机能量为76万千瓦。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联合下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海上风电项目授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和海洋环境保护、项目核准、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行信息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沿海各省区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国际海洋局官员指出,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要加强对项目用海预审的管理,项目单位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应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文件。经初审、海域使用论证和评审用海可行的项目,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海预审意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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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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