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物价局发布消息,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长治市城市自来水销售价格。
据悉,长治市物价局此次提出“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两种调整方案,对已完成 “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且具备“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城市居民用户,一级、二级、三级水量对应用水价格分别为每立方米2.10元、3.15元和4.20元,尚不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城市居民用户,其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20元。
六年未作调整
2009年12月19日上午,受省物价局委托,长治市召开城市自来水销售价格听证会,对推进“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两种调整方案进行了商讨。33名听证会参加人充分表达了对此次水价调整方案的意见。
据长治市物价局人士介绍,长治市城市供水由辛安泉水和漳泽水库组成,但漳泽水库只是作为备用水库,近几年未用过。长治市现行水价是2004年4月1日由省物价局制定的,至今未做调整,为每立方米1.90元。
阶梯水价与分类水价相结合
据悉,长治市自来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商业用水和特种用水等四类。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与分类水价相结合的办法。其中,已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且具备“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各级水量及对应用水价格为,一级水量,每人每月3立方米及以下,每立方米销售价格为2.10元;二级水量,每人每月3立方米以上至5立方米,每立方米销售价格为3.15元;三级水量,每人每月5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销售价格为4.20元。
尚不具备实行 “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其用水价格为2.20元/立方米。
对城镇特困居民,则按每立方米1.60元的优惠价格执行。
非居民用水按分类水价标准
行政事业用水、工商业用水和特种用水仍按照分类水价标准执行。行政事业用水由每立方米2.3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20元,特种用水由每立方米9.0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0.00元。
对供水企业尚未接管其他供水职责的单位或区域实行趸售水价。趸售水价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供潞城市自来水公司结算水价调整为1.10元/立方米。
同时,对火力发电、钢铁、纺织、化工、造纸、酿酒、炼焦、洗煤等行业中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工业企业,或上述行业的工业企业中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部分以及高污染企业用水实行 “差别水价”,即:在当前工业用水价格基础上,限制类企业或企业中限制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加一倍,淘汰类企业或企业中淘汰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加三倍,污染严重的企业在限制类、淘汰类水价的基础上加一倍。(记者 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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