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参加听证会,产生程序有两种:一是消费者自愿报名、随机选取;二是由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产生
○ 听证会上出现反对意见是正常的。听证会主持人对持有不同意见的参加人应当一视同仁,对各种意见都给予平等的表达机会
2009年召开的水价听证会上,多次传出“洛阳只有一名听证代表反对涨价”、“哈尔滨惟一一位反对涨价的听证代表”、“北京大多数代表同意第二种调价方案”、“济南水价听证会低收入群体无一代表”、“福州听证代表产生程序不合法”等消息。以至于有人质疑,老百姓都是不赞同涨价的,参加听证会的绝大多数“听证代表”却赞同涨价,老百姓的意见是不是被忽略了呢?其实这是一个误解。
首先,听证会不是投票决定调价的“决策会”。政府定价的程序一般有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定价听证、集体审议、作出定价决定、公告等。听证仅仅是其中一个程序,主要功能是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不作出是否调价、调价多少的决定。定价机关要同等尊重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根据其意见是否合理可行决定是否采纳,而不是以人数多寡作为是否调价的决策依据。其次,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并不是“代表”。2008年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已明确将“听证会代表”修改为“听证会参加人”。这也是对前些年社会上反映“听证会代表”不具备代表性作出的回应。消费者参加听证会,产生程序有两种:一是消费者自愿报名、随机选取;二是由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产生。最近,哈尔滨召开的水价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是由消协推荐的;福州召开的水价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是自愿报名、随机选取的。在实际操作中,价格主管部门为了尽可能减少“自由裁量权”,往往采取委托消费者组织推荐的方式。
因此,消费者参加人不是消费者投票选举出的“代表”,但他本身应当从消费者的角度,反映消费者对定价方案的意见。今后除有关部门认真严格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努力确保消费者参加人的真实性外,为了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对调价方案有意见的公民要积极地参与听证会。首先,如果所在的城市召开听证会,要积极报名参加。其次,如果未能选中做参加人,要积极申请旁听。第三,积极查阅参加人的资料,防止其身份造假。第四,在可能情况下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意见,可以向听证会参加人反映,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报纸发表自己的意见。按照《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了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外,还通过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社会主义社会是有不同利益的社会群体的,价格上涨对不同群体的影响是不同的:经营者希望价格上涨,消费者希望价格下降;有的消费者希望价格适当提高以获得更高质量的服务,有的消费者希望价格适当降低以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有的人更加看重价格形成机制的合理性,希望价格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成本;有的人更加看重定价成本的合理性,希望在定价成本中剔除经营者高工资、高福利的不合理因素;有的人赞成为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适当涨价,但不同意把涨价的收入给经营者;有的人认为政府应当对公用事业承担更大的责任,不应当由消费者为成本提高“埋单”。不同的意见、不同的利益诉求,都要通过听证会这一平台展示出来,自然不会是“一团和气”。即使是同一群体、同一消费层次的人,意见也不可能完全一致。
举办价格听证会,就是为了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如果各方意见都一致,听证会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听证会上出现反对意见是正常的。听证会主持人对持有不同意见的参加人应当一视同仁,对各种意见都给予平等的表达机会;对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采纳都要给出相应的理由和依据。(记者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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