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北京、上海、沈阳、哈尔滨、兰州、洛阳、济南、福州等城市相继召开调整水价的听证会,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人们除了关心价格调整外,还对听证会的方案设计、人员选择、程序规范等提出了不少意见。
应当怎样认识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呢?记者7日采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有关负责人和专家。
“逢听必涨”还是“逢涨必听”
《价格法》实施以来,我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已召开了上万次价格听证会。毋庸讳言,听证的最终结果绝大多数都是涨价。因此,有人认为听证会其实就是“涨价会”,只是涨多还是涨少,一次涨还是多次涨的差别。
对此,发展改革委有关人士和专家认为,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两个原因,即历史原因和利益诉求多元化。
长期以来,我国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资源性产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实行带有“福利性”的低价格政策。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逐步全球化,资源性产品、大宗商品开始在全球范围内配置,其价格由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例如,石油、铁矿石、大豆等价格都随国际市场价格波动。
另外,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传统的低价格政策客观上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以水为例,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的四分之一,是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近年来水污染日益加重,治理成本大大提高。而国内水价长期偏低、污水处理费不能弥补治理成本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剧了用水紧张和水污染状况。
这位负责人说,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客观上要有一个上涨的过程。
在谈到利益诉求多元化的原因时,有关专家认为,尽管客观上这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上涨,但具体到每个品种的价格为什么上涨?上涨多少?涨价对群众生活有何影响?如何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经营者会不会在涨价的过程中“夹私货”,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政府会不会“甩包袱”,把本该由财政投入解决的让消费者通过价格负担?这些很现实的问题,都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不能通过内部程序进行调节,而应该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允许旁听和公开报道,加强社会监督。
上述负责人表示,利益多元化要求政府在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和平衡多方面的利益关系,采取听证会的形式无疑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他说,“逢听必涨”背后的实质是“逢涨必听”,这是保障政府在调整涉及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商品价格时,必须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确保定价方案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基础。
这位负责人说,从听证的结果来看,也不完全都是涨价,也是有涨有落的。2008年发展改革委组织了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听证会。这说明听证会也有听“降”的,并非“逢听必涨”。
他说,“逢涨必听”反映了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履行价格监管的职能,这种行政程序的公开、透明的制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通过改革不断完善,不能一概否定。
听证会是真听还是“作秀”
近年来,社会上对听证会的议论不少,其中最多的莫过于认为政府召开听证会是“作秀”。
对此,发展改革委表示,由于价格调整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克服“关门定价”的弊端,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在政府定价领域率先引入了听证会制度,并在《价格法》中作了明确规定。
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说,价格听证会制度的实质,就是要把涨价的原因、涨价的幅度、涨价的影响展示给广大人民群众看,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同时,也为政府定价机关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提供一个程序化、法制化的渠道,避免“暗箱操作”。
他认为今年各地举办的价格听证会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群众有意见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这些问题恰恰从反面证明了听证会不是作秀。试想,如果没有听证会这一平台,如果不让媒体充分地、公开地报道听证会,这些问题就很难暴露出来。
听证会不仅要认真“听”,而且要把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主要理由向社会说明,也就是还要“取”。“今后,价格听证会不仅要继续开,还要开得更好、更公开、更透明,只有这样,消费者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才能够得到切实保障。”这位负责人说。
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
这位负责人说,我国所有的价格听证都必须召开听证会,经营者、消费者的意见都要充分表达。关于是否公开听证会的内容,美国、我国台湾地区采取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办法,但德国、日本采取了“不公开是原则、公开是例外”的办法,而我国的价格听证会都进行了公开报道,对参加人提出的意见是否采纳及其理由也要向社会公布。
在计划经济年代,我国的政府定价程序是“关门定价”,即企业提出定调价申请,定价机关综合有关因素后提出方案,再报政府批准执行。很明显,在这种定价方式中,没有设定听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消费者意见的程序,这就引发了价格调整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一是操作过程不向社会公开;二是不能充分听取并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作为听证会制度发源地的美国,90%以上的行政活动采取非正式听证的方式征求受影响者的意见,行政机关做决定时不受参加人意见的限制;只有不到1%的行政决策采取听证主持人主持,正反双方阐述意见的正式听证会形式,行政机关在做决定时应当根据听证记录做决定。
日本、韩国等将听证会区分为“听证”“公听会”和“提出意见”等形式,只有“听证”才类似于我国的听证制度,大量的行政决策征求意见活动都不召开正式听证会,而仅仅以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记者江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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