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部分媒体有关哈尔滨、济南、福州等市水价调整听证会有关“问题”的质疑,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已派出调查组进行了核实。发改委认为,各市水价听证会均符合规定。(1月5日《成都商报》)
不难看到该负责人言到之处皆赫然亮出的所谓规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而其“前身”,则是2002年12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再朝前推,《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前身”则是2001年7月2日发布实施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末了,娘胎形态的 “价格听证制度”则是存于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价格法》。啰嗦这么些“立法典故”,倒不是因为鄙人有“考古”的癖好,而是想说明一点与“规定”有关的历史问题。
概括起来,以《价格法》为原点,从无到有的中国式“价格听证制度”落地、缓行、流变至今——— 实质上为了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规范政府定价,使“有形的手”运行于公开透明的法治轨道;二是在不得已的“政府定价”之内贯彻市场理念,走出“价格垄断”的阴影。
然而十分荒诞者,不知道是因为如上目标定得太过于 “理想化”了还是怎的,毋庸置疑,现在不仅政府定价不见得规范、不见得减少,而且现形态的“听证会”越来越像名副其实的“听涨会”。近期多地自去年底发源被“跨年度狂追”至今的“水价调整听证会”也不例外,或有“寓言”的成分,但归根结底所有的“问题”、质疑都可以用一个妇孺皆知的共识还原——— “为什么一听又涨了?”
可以肯定地说,不论相关法律是否尚有完善的空间和修订的必要,但是防“政府定价一言堂”,尤其“听证”动辄成“听涨”,却未尝不是可能和够用的。关键在于,同样的“均符合规定”该由谁裁定并依据何种“司法”取向。屁股天然地偏向行政权力机构的一方,自是不难从中性的“规定”出发引经据典地为其行为辩护,以至于无妨将本意为限制、约束政府定价而生的“规定”大大方方地变换成了“涨价”出师有名的“护身符”。诸如此类的糟糕“玩法”我们见过太多了,就是没有见过明摆着肆意妄为的“权力听证会”什么时候不是“均符合规定”的——— 在法治限制权力而非权力借用法治之前,很难奢望任何形态的公民场合可以不被他者左右,遑论“听证会”。
只不过感叹前前后后近十年磨剑,纸上轰轰烈烈,不料现实版的“听证会”却难称意外地又弄成了现今的走形模样,多亏还有人好意思说“均符合规定”——— 在笔者看来,自始至终可怕的恐怕也正是这“均符合规定”。 (司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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