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察觉到环境事件将发生时,各级政府应通过媒体发布预警公告,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伤害人员。近日发布的《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对此作出明确要求。
百人以上中毒属“特别重大”
《预案》规定,突发环境事件按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主要包括因环境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使本市正常经济、社会活动受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在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等。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蓝色预警由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1小时内上报
按照《预案》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辖区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和先期处置。
各级政府要按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级启动应急响应。 (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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