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修改电动车标准,把符合重量 40 公斤、时速 20公里要求的定为电动自行车,把超出这个标准的归为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一场标准之争,以及标准背后的利益博弈,在国内激烈上演。
近日,原定明年元旦实行的“电摩新国标”又被临时叫停。围绕这一问题,记者从执法、事故鉴定角度进行了采访。
“超标”电动车事故成灾
今年12月初的一个晚上,在聊城北郊城区道路延伸线上,一辆轿车追尾一辆电动车,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死亡。对这样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聊城交警支队事故科副科长张正盛经常遇到——虽然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不多,但是刮刮碰碰的不少。
张正盛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然应由轿车驾驶人来承担。但是,事故发生在晚上,当时没有路灯,电动车也没有尾灯,这都是导致追尾的诱因。他说,现在的电动车一般都没有尾灯,个别有尾灯的,时间一长就不亮了,很多车主尾灯坏了也不修。
近年来,电动车产业的蓬勃发展,引发了系列问题,特别是交通安全问题。我省电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1000万台,年销售量也高达240万台。但是,电动车交通事故也大幅攀升。在菏泽,与电动车有关的交通事故占事故总数的30% 以上。在临清,这个比例也高达10% 。
事故电动车不仅包括两轮的电动自行车,还包括载人拉货的电动三轮车。临清交警大队事故科侯科长说,骑电动车的老人也越来越多,他们反应速度慢,更多地受到事故伤害。现在的电动车速度太快,而相应的制动系统却不匹配。张正盛说:“按它这个速度根本刹不住车,一刹车就吱吱地响,刹车距离明显拉长!”
对此,山东交通学院交通事故鉴定所所长李国庆认为,这都是厂家为了满足市场不合理的要求,制造出来的超标准的电动车。
“电摩新国标”有助事故处理
新出台的“电摩新国标”,是有它的道理的。电动车的自重、速度与制动相互关联。李国庆说,在“重量 40公斤、时速20公里”的标准内,电动车是安全的。超出标准,电动车对乘坐人、行人和对方车辆的伤害作用力就大得多,自然不能再归入非机动车范畴。
说起“时速20公里”,普通人都觉得不是一个很快的速度,但在交通事故鉴定领域已经“不算小数”了。记者了解,“时速20公里”其实是个临界点,在临界点以内的车辆事故一般不会对人的颅骨造成损伤。 而超出临界点的车辆事故,对人颅骨的伤害概率就明显增加。
按照原来标准,电动自行车归入非机动车范畴,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非机动车”在事故处理中处于有利地位。尽管很多电动车超标,但是在事故发生后,大都以“非机动车”为理由争取更多补偿,或者减少自己责任,导致争议不断。
遇到这种情况,交警都会费些脑筋,多数最终还是把超标电动车按机动车处理。张正盛说,“电摩新国标”明确“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使他们在交通事故执法上有了明确依据。 不过,标准还不是法律,他们希望上升到法律层次,在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上体现出来,这样执法就会更加顺理成章。
“按标准生产”才是企业正途
在济南纬十二路的一家电动车销售店,厂家销售人员给记者说,一辆电动自行车光电池就要二三十公斤,加上车架肯定超过40公斤,按“ 40公斤”标准来制造电动自行车根本不可能!
新国标给电动自行车企业带来的威胁非常现实。一些厂家反对新国标更多是从经营角度考虑。按照新国标,一旦超过40公斤就成了电动摩托车,作为自行车企业的厂家要么关门大吉,要么更换摩托车拍照。然而,摩托车从业门槛很高,项目总投资不能低于2亿。
但是,在“电摩新国标”出台之前,我们没有看到企业联合起来反对“做不到的老标准”。相反,他们纷纷把矛头指向“能做到的新国标”,个中原因值得玩味。原来,过去他们都在庞大市场需求推动下,埋头于超标准的生产之中,结果留给社会一堆“ 后遗症”。新国标暂时叫停了,但明确昭示了一个道理:无限超标的电动自行车生产模式,到了寿终正寝的时候。
现在,电动车产业真正的问题,不是需不需要新标准的问题,而是新标准该如何制定的问题。不仅要修改电动自行车的标准,而且要确立电动摩托车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满足电动自行车企业的利益要求,给他们足够的生产空间,同时又兼顾电动摩托车企业的发展需要,毕竟电动车摩托化、轿车化是大势所趋。(记者薛广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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