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环保需要政府匹配性制度安排与政策供给——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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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者:环保需要政府匹配性制度安排与政策供给
2009年12月28日 11:50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作为一个正在转轨的发展中大国,中国需要秉承“发展就是硬道理”的信条,尽可能地加快经济发展;但为了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们又不能“竭泽而渔”,必须考虑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并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经济发展中的环境问题既是经济运行机制在特定领域内不能自身调节而失灵产生的,也是政府的制度安排未能校正市场失灵的结果。因此,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保护,不但需要将环境纳入经济运行系统,并将其作为一种资源进行配置,而且需要各级政府匹配性的制度安排与政策供给。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迫切需要理顺以下一些基本的问题:

  其一,需要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运行系统,并将环境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进行市场配置。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步履维艰,从根本上讲就是经济行为主体的环境污染成本远远低于环境治理的社会成本,引致了环境污染的过度需求,并抑制了环境保护的供给。因此,环境保护就需要将环境作为一种稀缺的经济资源,并推动其理性的经济定价,然后创建环境交易市场并逐步完善排污交易制度等,通过市场的需求与供给进行环境资源的配置,让污染者自行决定采用最合适的方法来达到规定的标准,以最优的费用达到所需求的环境效果。

  其二,需要改变目前以命令——控制为主的政策干预体系,实行经济激励手段与命令——控制相协调的公正政策。由于环境保护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市场诱导的环境质量的供给不足以满足社会的需求,需要政府部门的公共干预。但在市场机制下,政府的干预方式不能只是命令——控制的政策体系,因为这种单一的强制性手段存在政策失灵的潜在因素:命令——控制的干预不但会扭曲环境资源的使用与配置的私人成本,而且会诱导经济行为主体的寻租与腐败产生,还会引致过高的交易费用。因此,需要逐步丰富政府干预环境保护的公共手段,实行经济激励手段与命令——控制相协调的公正政策。首先要充分发挥宏观经济政策的行为激励功能与资金配置功能,诱导经济行为主体在成本——收益的核算中自愿减少环境污染的需求,其次才需要辅以必要的命令——控制手段,强制性校正经济行为主体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其三,需要实行匹配性的税收、收费、财政、金融等制度安排与政策组合,对环境保护提供激励性政策、对许可范围内的环境污染实行成本治理政策、对超过范围的环境污染实行惩罚性政策,为政府的公共干预提供政策执行上的灵活性。

  首先,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金融支持等方式,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开发新的污染控制技术、新的生产工艺和产品,诱导经济行为主体自愿增加环境保护的供给;其次,对在环境市场上获得的污染许可,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通过税收、税费等方式由污染者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约束经济行为主体的环境污染行为;再有,对超过许可范围的环境污染,要通过惩罚性措施与强制性管制等方式,大幅度增加经济行为主体的污染成本,强制性地校正经济行为主体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其四,需要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利益,实行生态补偿机制。我国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发展差距较大,由于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西部地区的长期支持,因此西部地区的环境问题一定程度上也是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结果;同时作为一种公共物品,西部脆弱生态地区环境保护的受益者也包括了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近年来西部地区的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南水北调等环境保护的公共干预,最直接的受益者还是东部沿海地区。这明显不符合环境保护过程中的“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并严重影响了环境保护区域供给者的积极性。

  因此,需要协调国内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利益,加快实施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市场与政府的行为,对西部地区的环境保护进行区域生态补偿,增加区域政府环境保护的收益,诱导区域环境保护的供给。

  其五,需要创新政府官员的约束激励机制,诱导政府行为的转变。目前,政府官员的约束激励机制过度强调GDP的增长,这诱导政府官员对GDP增长的过度需求,而忽略了环境保护的供给。不但如此,有些地区甚至以环境污染为代价来换取区域经济的增长,环境保护政策严重失灵。因此,需要创新政府官员的约束激励机制,将环境保护逐步纳入政府官员的考核体系,并降低GDP增长在考核中的重要性,从而诱导政府机构改变环境保护的态度,严格实行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增加环境保护的政府供给。(云南大学发展研究院副研究员张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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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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