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4日)上午,王女士的丈夫向海南省交警总队递交一纸复议,认为海口交警认定她出事故的电动车为机动车是错误的,请求重新复核。
车主不服骑电动车要驾照的认定
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12月14日,王小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摩托车,沿国兴西路辅道由西向东行驶。14时50分许,行驶至海口车辆管理所服务站的交叉路口,适遇当事人刘小姐驾驶货车由车管所服务站路口右转弯驶出,王小姐采取措施不及,导致该车与刘小姐所驾货车相撞,致使王小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交警认为,刘小姐驾驶机动车在右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三款“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王小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摩托车,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道路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综上所述,刘小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小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申请复议认为不应担责
今天,因王小姐受伤仍在住院治疗中,其丈夫向省交警总队递交申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他认为,认定其妻驾驶电动摩托车是机动车是错误的。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公布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原本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把电动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的范围,但是现在又暂缓实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电动摩托车不是机动车,又为何要求申请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此,认定书认定申请人驾驶的电动摩托车是机动车完全是错误的,其妻不应该承担责任。 (记者彭桐 实习生缪影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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