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间协同减排计划
ICP可谓一个中间机制,在发展中国家承担目前定义下的量化减排目标之前,和发达国家平等合作,参与全球碳交易,实行规模减排。
IC P置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 N FCCC)和《京都议定书》框架之下,接受缔约方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IC P认同“公平、有效、低成本”的减排原则,强调包容、透明、参与,强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的合作从始至终贯穿减排的全过程。
在U N FC C C“共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框架下,IC P有三个条件作为其前提。第一,要承认并接受发展中国家的降低能源强度的自愿节能减排计划参与国际合作。第二,IC P里的减排、技术转让、资金配置目标要符合巴厘行动计划的标准,要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准。第三,要建立国际基金,从资金上支持ICP;这里可以借鉴《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成功经验。
IC P由一个减排东道国(发展中国家)和一个或多个伙伴国在合作的基础上形成。主要的参与者包括参与国的政府和私营部门,以及联合国执行机构(负责协调、支持、监督、评估IC P的谈判、签署和执行)。另外要有联合国执行机构委派制定的国际金融机构管理并实施IC P基金。非赢利/非政府组织在整个过程中也扮演重要角色。
ICP首先由发展中国家即东道国提出自己国家的自愿减排方案,不仅包括减排目标,而且包括完成减排目标所需要的技术清单和资金投入需求。方案提出后,东道国邀请伙伴国参与共同实施。伙伴国对该计划主要有三方面的承诺:共同承担减排目标;转让减排所需且东道国没有的技术;配置相应资金保证ICP的实施。
伙伴国对提出的方案进行评估,可提出修改建议,并在U N FC C C的原则下和东道国谈判、协商,最终达成共同承诺,然后形成共同执行的协议。协议要明确各自在减排、资金投入配置和技术转让方面的责任、承诺和收益。协议在国家层面签署,由国际执行理事会(类似C D M 的EB)批准后生效。最终的减排结果,根据各自的承诺和责任计入伙伴国的减排目标。超量完成部分,可按照承诺和责任,在碳市场出售。
联合国执行机构从评估IC P提案开始,参与计划的全过程。早期,为提案的评估提供技术支持、协助谈判;在执行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督;后期扮演监测评估的角色。IC P强调透明的执行机制,执行重点在最终目标的实现、阶段成果的产出、联合执行、对各自承诺和责任的履行,以及检测评估执行质量。IC P的执行结果,包括减排、技术转让、资金配置三项,要“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准”。执行过程中需要定期评估,以保证目标如期实现。
从管理的角度看,IC P采取“自下而上”的减排方式,在行业中实施。如中国的供电行业如果采纳智能型实时电网管理系统技术,可以提高国家电网效率一个百分点,等于每年避免新增二氧化碳4亿吨(V ictor,2008)。交通行业是中国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也是碳排放增加最快的行业,因此蕴涵着巨大的节能减排潜力。在中国,几乎每一个主要经济行业都针对国家的五年发展规划制定各自的五年规划。行业规划本身就是行业IC P的基础。IC P也可以尝试在地区层面实施。无论从哪个层面的IC P,都应把能力建设纳入计划之中。
IC P在东道国实施,这个国家的政策、制度安排和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了ICP的实施环境,可能对IC P的执行起到促进或障碍的作用。伙伴国在评估IC P方案时,这些因素都会成为他们决定和判断标准。如:市场是否足够开放、政策是否开明,是否对参与IC P有利等等。30年前中国面临改革开放大趋势,和今天有某些相似之处。当时中国需要外资和先进技术,实现其经济翻两番的目标。上个世纪80-90年代的开放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外资,为经济翻两番和中国30年的经济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W u和Zhao等,2009)。今天需新一轮的开放,以促进其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向低碳经济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ICP对东道国有大的吸引力,因为它始于东道国,建立在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的基础之上,其中的减排目标都来自于国家的发展战略。所以从一开始,IC P就把国家的发展目标置于方案的中心。
同时,东道国应该有针对性的开放技术市场,通过开放政策引入国外的技术投资和技术转让,以尽快淘汰过时的技术,更新技术,取得整个行业的技术进步,避免“锁定效应”。从这点看,IC P对东道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长远的正面影响。
对于伙伴国而言,首先,他们受益于在东道国实现低成本减排,这点已经在C D M的实践中得到证明;其次,他们掌握的减排和低碳经济技术受益于东道国广大的技术市场。如今这个市场的潜力基本上在发展中国家,不仅因为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总量占世界年排放量的一半,而且在短期内还会较快增长。此外,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但消费水平低下的现实孕育着巨大的市场潜力。IC P对伙伴国而言,成了他们在发展东道国技术市场的平台。所有掌握混合动力车技术和智能交通管理技术的国家和公司都有可能通过IC P在中国受益。
伙伴国还可以通过和东道国联合研究开发,建立技术示范项目,通过改造使自己节能减排的技术在伙伴国得到推广和运用,使仍在实验室的技术早日成熟得以商业化。
东道国和伙伴国共同受益的是在ICP全过程建立起的互相信任关系。IC P启用国际标准和手段进行检测评估。这样做,虽然会对东道国的量化减排提出更高的标准,但这些标准同时也针对伙伴国的资金投入和技术转让,从而保证东道国最大限度从国际合作中受益,同时保证参与各方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承诺和责任。由于使用透明的检测评估系统,IC P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避免碳泄露的问题。另外,IC P这样“彻头彻尾”的合作关系,不再把发展中国排斥在主流碳市场之外,使建立全球范围的“流动”碳市场成为可能。最后,IC P一旦形成,开始之后,整个过程会变成自觉行为,因为它是一个“双赢”方案。
要成功运作IC P,还需要两个条件。一个是制度安排或操作IC P的能力,另一个是国际基金用以支持东道国的能力建设。
管理协调规模减排使之符合国家的经济利益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一个新课题。它意味着在减排的目标行业里或目标地区里实行有效的经济协调。这种经济协调既要跨行政级别,又要跨行业界限。没有协调,就无法掌握相应的减排政策是否在基层或企业得到了贯彻。这种协调能力源于市场经济,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IC P虽然内涵激励因素,但要成功运作ICP,东道国的政府需要制度创新,并提高管理和协调规模减排的能力。
减排资金则必须建立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合作伙伴的基础之上。公共财政起领导作用,作为激励手段刺激私营部门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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