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煤矿管理的混乱。12月5日、6日两天,该矿下井人数分别是35人、28人,而按照整改煤矿的标注,不能超过10人。讽刺的是,11月24日,义煤集团所辖大矿杨村煤矿的领导,带领安检等科室负责人,到“定点帮扶”的巨源煤矿实地查看。不知道这样的混乱状况,是否曾引起重视。
四是工人权利的缺失。在煤矿的生产过程中,工人处于整个利益分配机制的最末端,基本没有话语权。即使有“无领导带班可拒绝下井”的权利,即使有各种生产规程和守则,下井劳动仍是他们最大的也是唯一的利益所在,他们在契约制定上处于弱势地位,只能接受各种可能威胁到生命安全的“霸王要求”。
五是规则执行的漏洞。按规定,应有矿领导一起下井;按规定,应有安全生产措施;按规定,不能打开封闭的作业面;按规定,下井人数有限制。但是,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规定就像花架子,有漏洞就违反,有空子就往里钻,保命的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可以说,黑心矿主的胆大包天,正在于这些难以解开的结穴。当利益的调配机制失衡,当外来的监管机制失范,当规则的执行缺位,当矿工的权利缺席,矿难的悲剧,就难免一次次上演,虽然从矿主到矿工再到每一个普通人,没有一个人希望这样。(特约评论员 张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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