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如果第一个轨道陷入僵局,第二个轨道必受波及,而且还可能影响到其它一些领域的进展,比如保护森林、向贫穷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减排资金以及成立量化体系核查减排国进展等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没有人预期在坎昆大会上达成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但人们仍然希望保持积极的前进方向。如果日本此番一意孤行坚持立场,那么《京都议定书》的存续将面临严峻挑战;而如果《京都议定书》最终宣告失败,很难想象一个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减排协议能够顺利降生。事实上,哥本哈根大会就是在围绕第二轨道的讨论结果是否应具法律效力这个问题上陷入僵局并被迫休会一天的。如今,正如当时提议休会的图瓦卢代表弗莱所说,“我们仍然没有决定是否能有一个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日本的立场让事态雪上加霜。
沙特阿拉伯首席谈判员萨班就表示,在各国对于已有《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责任尚缺乏必须尊重的情况下,讨论第二轨道的法律形式毫无意义。“我们需要《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否则没有必要或者意义来决定一个我们明知道可能会随时被背弃的协议。”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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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一:京都议定书
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
议定书是《公约》的补充,它与《公约》的最主要区别是,《公约》鼓励发达国家减排,而议定书强制要求发达国家减排,具有法律约束力。
议定书已对2008年到2012年第一承诺期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
链接二:四种减排方式
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四、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记者 陶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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