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环保部门获悉,为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合规运行,内蒙古从今年11月起,对具备运行条件而不运行、未按规定安装或运行中控系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内蒙古加大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目前纳入规划的99个旗县政府所在地以上城镇,均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已建、在建项目的设计污水处理能力约为每日270万吨。
按照内蒙古出台的规定,旗县级以上政府要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并对运行状况负总责。从今年11月起,具备运行条件而不运行、未按规定安装或运行中控系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凡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等装置,以及存在运行负荷低于规定、违规排放水污染物、操作违规导致无法正常运行、擅自停运、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水处理设施、抗拒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旦被环保部门发现,将被依法实施处罚。
此外,如果地方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也将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任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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