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于电价机制改革的预期目标,已经持续了数年。此次居民电价调价,于情于理于时也是顺理成章之势。此次居民电价上调,说明新一轮居民公用事业价格的上涨。因为居民用电的价格调整,已经落后于天然气、自来水等其他资源价格调整。由于居民用电是电网终端输出供电,要增加许多变、配电设施,故而向居民供电成本,通常会远高于工业、商业供电的成本。国外居民电价一般是工业电价的1.5-2倍,而我国居民用电价格低于工业电价。此次居民用电电价调整,其现实意义在于两大方面:一方面是从完善电力市场要素结构而言,有利于电力产品的市场资源合理配置,控制电力资源(电网及电源)的增长速率,推动电价定价机制更趋合理;另一方面是从两个层次上建立健全节约能源的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层次一是倡导用户节约用电,实现低端部分用户节约用电效益归己;层次二是适应用户提高消费水平,实现高端部分用户用电生活品质指数的上升,有效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而根本意义是在于实现全社会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
为了达到此次居民电价调整初衷目的,在贯彻《征求意见稿》原则精神的同时,我们还需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配套实施。为此建议:一是合理设定东、西部地区各档电量差异标准。居民用电水平与所处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密切相关,从全国范畴来讲,不宜对首档起始电量标准“一刀切”,而根据当地经济实力、大多数用户目前水平权数确定,东、西部地区各档电量可以有25—30%左右的幅差;二是有条件的地区继续实行“阶梯电价与峰谷电价并轨”的电价办法,在各阶梯对应档次内按峰、谷两段分时计价。从原有试行省区实践来看,此法有利于从需求侧强化削峰填谷意识,减少电网峰段开机电源,促进节能减排;三是科学设定起步阶段期限以完善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起步阶段”的概念,但未明晰起讫期。建议视方案实施的具体情况及发现的新问题来明确时限或重新调整各档次调价幅度;四是配套出台奖励节约用电的措施,鼓励“适我节约”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后,从经济杠杆上增强了全民节约用电意识。若对低于起始档的用户辅之于节电奖励措施,则能进一步体现阶梯电价节约用电的实惠。
(作者卢炳根为浙江湖州市电力行业协会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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