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劲说,在每一个大的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基本是以行政处罚作为最终的处理结果,只有沱江污染案是个例外(主要责任人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汪劲认为,这种行政处罚的结果仍没有跳出“政治手段”的范畴,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于重大污染事件,“可以说,我们还从未启用过实质意义的法治手段。”即使在去年江苏发生的盐城水污染事件的处理结果也是追究刑事责任了事,我们没有看到任何对污染被害人的救济或者对国家财产损害的补偿。
对于目前通行的重大污染问题,最终都是行政处罚了事的做法,王灿发也表示出了忧虑。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10月8日,紫金矿业股票之所以涨停,就是看到了福建省环保厅对紫金矿业开出了956万元的罚单,“按照以往对重大污染事件的处罚方式,对于紫金矿业的处罚就算终结了。”王灿发说,这种行政处罚了事的处置方式,在股市的反应必然是“利空出尽”。
行政处罚后仍可启用法治手段
尽管福建省环保厅作出了对紫金矿业行政处罚,但是,汪劲认为,对于紫金矿业的行政处罚处理远没有到达结束的阶段。他认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后,仍然还有法律的其他救济和制裁手段可以适用。
“关键要看,有没有部门或被害人对紫金矿业提起诉讼。”汪劲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紫金矿业提起诉讼的主体既可以是政府部门,包括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水利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同时,也可以是污染受害者或者因股票下跌造成损失的股东们。
至于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汪劲说,就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完全可以支持这些诉讼。“司法上已经没有障碍,特别是最高法院《意见》实施后,环保部门被从法律上赋予了可以代表国家进行赔偿诉讼的权利。”汪劲说,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规定,无论是福建省环保厅还是环保部都可以代表国家行使公益的权利。此外,许多地方曾经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污染者提起诉讼的先例,这种方式同样可以适用于本案。
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由于汀江是跨省河流,根据报道,下游的广东省已经受到了污染损害。因此,环保部也可以代表国家就汀江水污染造成的河流损害提起赔偿诉讼。
就紫金矿业的诉讼问题,汪劲说,如果环保部门或是地方政府提起诉讼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大,“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出来后,环保部门与政府部门都参与了事件的调查,大量的第一手证据都掌握在他们手里。”汪劲表示,仅10月8日,福建省环保厅公开的对紫金矿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公开了17份证据。
但是,汪劲对于环保部门起诉的难点也进行了分析。他认为,福建省环保厅在处理紫金矿业时,已公开表示,将责令紫金矿业进行环境治理。“而提出诉讼的目的也不外乎是,请求法院责令紫金矿业拿出足够的资金进行环境污染治理修复环境。”汪劲认为,这很可能是环保部门最终不起诉紫金矿业的理由。但是,环保部门仅仅在处罚决定中作出责令治理和恢复原状是远远不够的。中国环保法律的大量事例表明,环保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最终结果是企业治理时间的遥遥无期。尽管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期限只有一年,但我们从未看到过因超过一年的治理期限而未治理的企业被地方政府关闭的事例。所以,媒体和公众应当把注意力放在这个治理是如何进行的、效果如何,到底紫金矿业为此付出了多大的代价?
令汪劲担心的是,这种处理的结果最终为紫金矿业的污染治理埋单的仍然是纳税人。“按照以往类似事件的处理方式,往往都是国家或者地方出台一个多少年期的治理规定,比如‘汀江五年或者十年治理规划’,在这个规定里,规定一笔款项用于汀江污染治理。”汪劲说,以往这一大笔钱也不都是企业出,而通常是“政府、企业等几方出资,政府的资金哪来的,还不是纳税人的钱。”汪劲说,这种处置方式最终还是没有走出政治解决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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