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被开出“天价”罚单,环境法学专家认为,此举乃属于环境行政行为的范畴。他们呼吁,行政处罚不应取代依法处理
956万元,由福建省环保厅对紫金矿业开出的建国以来环境污染的最大罚单,在环境法学家看来,它仍没有跳出行政处罚的层面。无论是北京大学的著名环境法学家汪劲,还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环境法学者王灿发,10月10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出了这样的担忧。汪劲直言:“相关环保部门对紫金矿业的处罚事实上只停留在行政与政治方式解决层面,而非完全运用法治手段解决的结果。”
汪劲与王灿发均表示,对于紫金矿业的污染问题,无论是环保部还是福建省环保厅都有权提出公益诉讼,通过诉讼,责令紫金矿业支付由其污染行为所造成的用于修复环境的所有费用。
两位环境法学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8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明确提出,环保部门可以代表国家向污染者提出损害赔偿诉讼。这实际上从司法程序上为环保部门扫除了以往可能存在的诉讼资格不适格的障碍。
处罚紫金矿业至今未真正运用法治手段
10月8日,福建省环保厅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了对紫金矿业的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956.3130万元(以下简称956万元)。福建省环保厅称,956万元罚款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此罚款数额一经公开立即引来关注,有媒体惊呼这是“中国环境执法里程碑”,“福建省环保厅给了我们一个惊喜”。福建省环保厅开出的这张建国以来环境违法的最大罚单也令10月8日的A股市场上感觉“利空出尽”,至下午收盘时,紫金矿业死死封住涨停。
此时,媒体仿佛如梦初醒,质疑声四起。
对于956万元“天价”罚单,环境法学家认为,它不过是一种行政处罚的结果,并不是运用法治手段之后的最终处理结果。
“无论是四川省的沱江污染案,还是松花江污染案,事实上,在重大水污染问题的处理上,我们采用得更多的是行政和政治手段而非法治手段。”汪劲告诉本报记者,国家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些重大水污染事件时,手法是惊人的一致。“不外乎这么几步,开始一般都是企业隐瞒或者默契地与地方政府部门一同向上隐瞒,它们的理由往往是堂而皇之的——为了‘维稳’需要;尔后是想办法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若有损害发生的话,他们就拿出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一点钱封住被害人的口并借用公权力对被害人提出非常苛刻的要求;第三步是政府部门启动调查,最后再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结案。而有关赔偿问题,则要求当事人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即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地方法院也不予以受理。最后就是找出几个责任人,或通过行政处分、或通过刑事制裁解决了事。如果被害人不依不饶继续提出诉求的话,就通过政治方式予以解决。”汪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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