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日前印发由省环保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山西省环境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补偿办法(试行)》。主要包括七项内容:一是明确补偿对象为市、县政府和企业。二是明确补偿核算方法;补偿资金按超额减排的数量进行核算,一般以年度为周期进行核定。三是补偿资金由省政府从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设立专项资金安排;市、县政府也可从煤炭基金中列出专项资金对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政府或企业予以补偿。四是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请补偿资金的市、县政府和企业均提出明确条件和要求,省环保厅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对及现场验收,出具验收结果报告,并通过网站、媒体向社会公告。五是明确补偿额度;企业、县级政府、市级政府每超量减排吨二氧化硫分别补偿1000元、1500元、2000元,吨化学需氧量分别补偿2000元、3000元、4000元。六是明确补偿金用途;补偿资金应主要用于市、县政府和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清洁生产、环保治理等污染减排和环境改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七是明确惩罚措施;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全额收回补偿资金,并在媒体上予以通报,3年内不得再申请环保资金;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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