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污染门”信披迎新规:一日为限——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能源频道

企业“污染门”信披迎新规:一日为限

2010年09月15日 10:13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上市公司环境信披指南出台在即 能否落实存变数

  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事件发生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环境保护部(下称“环保部”)近日将出台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下称《指南》,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或明确上述要点。

  “一日为限”的规定能否落实似存变数。昨天,某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之前环保部并无“临时环境报告”这一提法,显然,紫金矿业(601899.SH,02899.HK)“污染门”事件发生后,监管部门针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发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效推动了企业环境信息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环保部以上市公司为对象,制定了《指南》。

  7月,紫金矿业“污染门”事件发生后,本报《紫金矿业遭遇重大污染事故9天后方披露》一文直指紫金矿业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信息披露滞后等问题。

  事后,紫金矿业董事会发出公告,称于7月19日接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编号:闽证监立通字1003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一案被立案调查。

  此次环保部网站公布的《指南》(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环境信息,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纳入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指南》(征求意见稿)指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事件发生1日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事件对环境影响情况和人员伤害情况(如有),及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

  因环境违法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被责令拆除、关闭、被处以高额罚款等重大环保处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得知处罚决定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违法情形、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时间、处罚具体内容、整改方案及进度。

  关键问题在于,《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是否能得以落实。

  上述环保厅相关负责人分析认为,上市公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受客观因素制约,很难在1日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他认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受检测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检测某些特征污染物,而必须将污染源样本送至省一级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这样加上途中运送时间和省级检测机构检测时间,1日内无法得出检测结果,上市公司也就无法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处罚后,上市公司能否在得知处罚决定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有关情况?

  上述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环保厅做出处罚决定后,当天可以通知或送达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得知或收到处罚决定后,1日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是可能的。

  目前,《指南》(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邵芳卿)

参与互动(0)
【编辑:许晓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