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否认成品油消费税价外征收——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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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否认成品油消费税价外征收

2010年09月03日 07:23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接近发改委的人士透露,是否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方式做出调整,目前尚不清楚,但近期不会出台相关政策。昨日有消息称,成品油消费税将由日前的价内征收改为价外征收。

  自2009年1月1日起,成品油燃油税纳入到消费税范畴,并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按从量价内征税。

  目前,成品油消费税采取由炼厂代为征收的方式,即在成品油最终售价中,已经包含了成品油消费税。采取此种征收方式的好处是,由于炼厂数量有限,征收成本大大降低。

  但这种征收方式也存在一定弊端。由于汽柴油销售过程中除了有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之外,还有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等。其中增值税税额按汽柴油销售收入17%计税,城建税则根据纳税人所处地,分别按增值税的1%、5%和7%不等征收,教育附加费也是按增值税乘以一定系数得出。

  政府有关部门和石油销售企业在辟谣国内零售价格高于国外时均指出,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等税费占汽柴油零售价格的30%左右,据卓创资讯统计,如果按照这个比例计算,消费税提升以后,经过增值税、城建税的层层税加税,消费者实际承担的成品油税费为1.029元/升左右。

  据卓创资讯计算,今年上半年,我国汽油、柴油的产量分别是3758万吨和7647万吨。在这些油品全部销售出去的前提下,国内所有炼厂可能为国家代收了总计1260亿元的消费税。按13%的增值税计算,石油公司半年“多”缴增值税163亿元,全年预计将超过300亿元,这部分多缴的增值税,最终将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由于汽柴油销售收入中已经包含了1元/升和0.8元/升的价内消费税,因此价内征收实际上间接抬高了汽柴油生产以及销售企业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而如果将成品油消费税从价内纳入价外,汽柴油生产以及销售企业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则将会明显的下降。这对于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石油公司在内的生产消费群体,其税收负担都将相应的有所减少。

  中国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董秀成表示,消费税本身就应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如果不和价格分开,对于消费者在税收压力上的传导力度就不会明显,也就削弱了征收消费税的目的。(本报实习记者 王颖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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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左盛丹】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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