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8月30日颁布了《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以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为目的的燃料油原料,给予免征或全额返还消费税。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一新政受益面狭窄。
按照《通知》规定,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50%以上(含50%)的企业,才能享受新政策的优惠。乙烯等化工产品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芳烃等化工产品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及混合芳烃等。
国内大宗品信息服务商易贸资讯认为,这一新政受益面狭窄。目前,国内加工燃料油的地方炼厂,化工技术相对薄弱,基本都不具备乙烯裂解装置和芳烃抽提装置,难以享受新政优惠。而国内多数民营化工企业,即使拥有了乙烯、芳烃装置,却通常使用石脑油或者芳烃石油树脂等作为加工原料,罕有直接使用燃料油生产乙烯或芳烃。
既具有炼油装置,又具备完善的化工加工能力的炼厂多为中石化、中石油等中字头企业,均有稳定原油供应,自产化工用轻油作为原料,外购燃料油作为加工原料的比重极小。
虽然目前由燃料油生产乙烯类或芳烃类化工产品尚不普遍,但有分析人士认为,新政策的出台的动力可能在于,2008年出台消费税,给予石脑油加工免税的政策,而燃料油则没有相应配套政策,可能对新技术发展不利。“新政策出台,可能更多体现的是政策上的公平。”
不过,亦有市场人士表示,新政策的出台,有可能给个别炼厂提供一种“避税”途径。“像汽油本身就与芳烃的结构比较接近,或许会有炼厂把所产的汽油开具芳烃的发票来销售,以免除其原料燃料油的消费税。不过这种可能性是否会出现,则完全依赖于国家后续配套措施和市场监管。”(李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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