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煤国际案”查处仍存不足——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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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案”查处仍存不足

2010年08月09日 09:36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日前,证监会通报了对山煤国际股价操纵案的处理结果:自由职业者林忠控制两位亲属的账户,在6月1日收盘前两分钟内,以涨停价格大额委托、自买自卖的行为导致山煤国际股价当日异动。经调查,证监会决定对林忠处以60万元罚款。

  “山煤国际案”是股市里比较常见的案例。该案之所以受到关注,关键在于其顶风作案的性质。就在案发前十余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刚刚联合发布《立案标准》,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操纵证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等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正是基于“山煤国际案”顶风作案的性质,在舆论的关注下,监管部门对该案采取了快速出击。6月1日收盘后,证监会便迅速展开调查,从案发到结案仅用了40多天时间,体现了高效的一面。不过,透过对该案例的查处,投资者仍可看到三点不足。

  首先,监管部门对“山煤国际案”的查处并不彻底。根据证监会的通报,6月2日开盘,林忠即抛出了所持有的全部山煤国际股票,其对山煤国际股价操纵行为就此结束。但令人不解的是,6月3日14时15分,山煤国际股价再现诡异拉升,15分钟的股价涨幅接近8%。那么,又是谁操纵了山煤国际6月3日下午的走势呢?

  其次,处罚太轻。虽然林忠对山煤国际的投资最终亏损了314.17万元,属于“没有违法所得”范围,但根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对“操纵证券市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此衡量,对林忠的处罚明显偏轻。

  此外,“山煤国际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立案标准》出台后,证券市场股价操纵第一案,但对“山煤国际案”的处理,却没有走《立案标准》的程序,来追究当事人林忠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何时依法追究股价操纵者的刑事责任,是检验监管部门是否从重打击股价操纵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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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亚芬】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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