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电联”)发布2009年全国电力年报,称中国水电发展近年来几乎陷入停滞,要完成中国向世界承诺的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15%左右的目标,将面临巨大压力。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司司长王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要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15%的目标,水电贡献占到了9%。换算下来意味着未来十年实现1.25万亿度水电发电量都不够实现这个目标,水电开发程度要到80%—90%才可以。
然而,在分析水电建设滞缓的原因时,专家们纷纷表示,如今水电建设面临的最大难题是移民问题。
三峡工程移民经验值得借鉴
据记者调查,从目前的移民形势看,至少有三个方面的难题需要解决:所需资金从何而来;不同的电站移民补偿措施与标准差异引起的攀比问题;新标准和措施与已按老标准安置移民的差异衔接问题。要合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在国家层面上形成专门的规章制度。
据了解,尽管如今各省都有各自针对水库移民问题的解决办法,但我国缺少国家层面上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和指导移民工作的操作执行,这早已成为行业内人士心照不宣的事实。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原院长高季章表示,移民问题虽然是世界性难题,但在中国还是可以破解的。“三峡工程用国家统筹的办法解决了120万移民,我国今后水电开发的移民强度(每万千瓦移民数)约为三峡工程的1/10。除了国家已实行的政策外,专家学者和各级政府都在进行探索,比如‘投资型移民’与云南的‘16118政策’。”
据了解,“投资型移民”的概念是将应补偿移民的经费不是一次性给移民,而是作为投资(股份),获取水电开发的长期效益,安置费用先用借款的方式解决。由于缺乏统一规范,“投资型移民”方法还需要解决“流域统筹”的管理机制和经费“持续增加”的来源问题。
云南省政府2007年针对金沙江中游电站移民提出的“16118政策”,“立足长效补偿机制(逐年定量递增,补偿期与电站运行期相同);实行6种安置并举(城市安置、城乡结合安置、农业生产安置、分散安置、货币安置、就业安置);建立产业发展资金;享受统一后期扶持(600元/人年)”。运行三年,收效不错。
水电价格需体现移民成本
长期以来,水电上网电价大大低于火电的不合理电价导致水电建设在生态和移民方面的资金不足。这不仅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也不利于国家鼓励清洁能源政策的推广。水电得不到像风电那样的优惠电价补贴,造成水电利益由发电侧转移至输电侧,由西部发电侧转移至东部用电侧。水资源所在地人民没有享受到资源给他们带来的福利,不利于区域协调发展。
多年从事水电工作的中国工程院院士陆佑楣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说:“水电开发产生的社会财富,要实现合理分配。”他建议将三峡送出的电价每度电提高一分钱,一年将是数十亿,将这数十亿资金专门用于移民安置,带动库区移民致富。
中电联有关负责人算了一笔账:从1980年至2008年,水电累计发电量58000亿千瓦时,按每千瓦时少计电费0.1元计,共计从水电平调资金5800亿元。因此业内人士呼吁,“同质同价”应该写入国家法律并尽快实施,由此增加的收入应该主要用于移民和生态环境保护。按2008年的水平,每年增加560亿资金,完全可以为搞好移民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资金支撑。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司司长王骏也表示,移民问题的有效解决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可以尝试将移民和生态作为同装机、发电同步的目标,同时考核,同时验收。由业主自行预测市场电价水平和拟开发水电项目的收益,保证完成各项综合设计要求的目标,包括移民脱贫致富的任务。”
可建立统一的移民管理系统
如今我国的移民安置主要采取的是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综合咨询的移民工作体制。移民工作属政府行为,由地方政府全面负责实施,项目法人负责资金的筹措和拨付。但对于流域梯级滚动开发中涉及多个电站和跨省界河的开发,组织协调就存在问题。例如界河两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税费政策存在差异,两岸农村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和综合条件也各不相同,这就需要立足国家层面的统一调度。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副总经理樊启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针对当前移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建立一个移民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一个由地方政府移民主管部门、项目业主、设计单位和移民监理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为移民搬迁安置后的生产生活发展提供后评价基础。”
樊启祥建议,建立移民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可考虑地方政府投资机构入股获得收益分成。同时,探索水电站直购电政策以及移民个体和淹没地地方政府用电优惠。
据悉,由三峡集团牵头开发金沙江的移民管理系统正在试运行。记者 胡学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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