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地与香港、澳门《安排》的性质如何?
两个《安排》分别是中国国家主体与其单独关税区香港和澳门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关系的经贸安排。《安排》遵循“一国两制”方针,符合世贸组织有关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
2.《安排》是否会与世贸组织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则相冲突?
世贸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规定,世贸组织成员之间可以建立自由贸易区,给予彼此超过最惠国待遇的更优惠的贸易措施,这并不违反世贸组织的规则。《安排》是一个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遵循世贸组织的规则,因而不会与最惠国待遇的规则相冲突。
3.内地与香港、澳门《安排》的内容是什么?
《安排》的内容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投资便利化。
货物贸易方面,内地于2004年1月1日起分别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273个税号的产品实行零关税,并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对273种以外的港、澳产原产产品实行零关税。内地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对港、澳产品非关税措施和关税配额。双方彼此之间不采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向香港、澳门进一步开放管理咨询、会议展览、广告、会计、法律、医疗及牙医、物流、货代、仓储、分销、运输、旅游、建筑、视听、电信、银行、保险、证券等18个服务行业,分别对部分行业采取以下开放措施:提前实施中国对世贸组织成员的开放承诺,取消投资的股权限制,允许独资经营;降低最低注册资本、资质条件的要求;放宽地域和经营范围限制。
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内地与香港、澳门就7个领域(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及质量标准)的合作机制和合作内容达成了协议。同时内地与香港、澳门还确定了金融和旅游领域的合作内容,鼓励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4.内地与澳门的《安排》和内地与香港的《安排》有何异同?
香港和澳门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在经济制度上都是高度开放的经济体,两者有着许多共性。因此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的《安排》在原则和内容上基本一致。
同时,考虑到澳门与香港经济的差异,内地与澳门的《安排》在部分领域按照澳门的实际情况作了不同的规定。例如,在货物贸易中,澳门第一批实行零关税的273种产品中有150种于香港不同;澳门的原产货物除直接运输到内地外,可经香港转运。而香港的《安排》规定,香港的原产货物必须直接运输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法律服务、医疗服务、证券服务、运输服务的有关内容也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作了调整。
5.安排对内地与港、澳的货物贸易有何影响?
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内地与港、澳经贸交流已经呈现了相互协作配套、分工明晰的合作态势。《安排》的签署与实施,将实现内地与港、澳间货物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一方面,促进内地与港、澳间贸易量的增长;另一方面,将扩大港澳对内地的出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香港、澳门制造业的成本,吸引一部分制造业工序回流香港或投资澳门,促进香港、澳门高增值制造业的发展,有利于香港、澳门实现产业升级和适度多元化,对增加港、澳当地就业也现实意义。同时,在较短时间内对港、澳产品实现零关税,可以提高内地与港、澳制造业相互配合的效率,加快内地与港、澳制造业的融合与协调发展。
6、《安排》对于内地与港澳的居民有那些具体的影响?
按照CEPA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广东省境内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业经营。
另外,2003年7月开始,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个人游的工作。截至2005年11月,“个人游”计划已涵盖内地三十八城市两亿人,同时,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透露,办理内地居民“个人游”签注已有1800多万个。
(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