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2日电 据工人日报报道,近来,华为员工胡新宇和广州海珠区女工甘红英死亡事件,使得普通劳动者过度加班、过度劳累甚至导致“过劳死”的话题浮出水面。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张成富指出,“过劳死”不仅仅是威胁着在生产线上劳作的普通工人,目前还呈现出向高科技领域、“白领”阶层蔓延之势。
“过劳死”是对劳动者构成生理伤害的极端形式
张成富表示:“过劳死”缘于劳动者长期超时劳动或高强度劳动以及由此相关联的精神压力。目前中国对“过劳死”还没有在法理上或病理学上作出明确的定义。国际上对“过劳死”的普遍定义为:劳动者因工作时间过长、高劳动强度、心理压力过大而出现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长期积重难返而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并急速恶化,救治不及,继而丧命。各国劳动法律及相关国际劳工公约都把“过劳死”看成是对劳动者构成生理伤害的极端形式。
强迫劳动者超时劳动,严重违反《劳动法》
张成富:中国法律对限制劳动者超时劳动却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后经国务院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修订,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但是,目前,一些企业主唯利是图,无视《劳动法》规定,根本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工人长时间的加班。比如,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是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中小企业,把劳动定额定得很高,即使是十分熟练的工人,也难以在8小时内完成劳动定额,工人们只好被迫“自愿”接受较长时间的加班,企业还无需按法定标准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有的企业以完成订单为借口,强令工人每天工作十四、五个小时,严重损害了工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了工人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一些企业甚至把加班加点作为一种“企业文化”,将其与员工的“敬业精神”、工资待遇、续签劳动合同、职务升迁等挂起钩来,把员工超时劳动作为赢得市场竞争优势、求得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
当然,“过劳死”不仅仅是威胁着在生产线上劳作的普通工人,目前还呈现出向高科技领域、“白领”阶层蔓延之势,直接威胁到所有处于高节奏、高压力状态的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超时劳动都有哪些危害?
张成富:超时劳动首先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剥夺。从劳动力供求关系上看,超时劳动对工薪劳动者整体而言是不利的。“过劳死”作为超时劳动的极端表现,直接剥夺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其次,超时劳动是“就业杀手”,抑制社会就业的扩大。现阶段中国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可现实情况是:一边是大量存在加班加点,一边是许多人找不到工作而失业。一个工人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就等于占用了两个就业岗位。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就业机会已经成为最稀缺的社会经济资源之一。而超时劳动在社会上蔓延,就会形成“五个人的饭三个人吃”的局面,这对政府扩大就业的努力是一种打击。
第三,超时劳动的恣意横行,不利于企业素质提升和后续发展。超时劳动可以让一些企业得一时之利,但如果一个企业以延长绝对劳动时间这样简单的招数牟利,就会对低廉劳动力成本产生严重依赖,就不会在技术进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管理、提升素质和塑造核心竞争力方面下功夫。超时劳动导致劳动生产率下降,也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频发,这对企业来说也是得不偿失的。
第四,超时劳动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也增加了社会成本。超时劳动以至“过劳死”,是一种对劳动力资源的掠夺性使用方式。特别是对高技术人才、紧缺性人才的过度使用,既加剧了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矛盾,也透支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潜力。超时劳动让一批劳动者遭受健康损害而过早退出劳动力市场,增大了社会保障压力,增加了社会贫困人口。超时劳动还让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产生对立,加剧了劳资矛盾,并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王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