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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激烈利益博弈下的《劳动合同法》(2)

2006年06月14日 09:46

  劳方:矫枉必须过正

  与《合同法》中签约主体平等的基础不同,相对于资方,劳方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加之改革开放以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相对不到位,《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方做出适当倾斜。

  在接受采访时,郭军爽快地承认,草案存在着矫枉过正的问题。但他认为,在中国的现有国情下,矫枉必须过正。

  问题是,劳方在“矫枉”的过程中夹杂了太多部门的利益。

  据本刊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一位官员在起草草案第五条第二款时,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做出了些许修改,于是,《公司法》中“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中的“通过”二字如前文所述被后置,变成“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做出规定”,立刻令含义产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如果这一条款不加修改地获得通过,受益最大的显然是将拥有决定权和一票否决权的工会。“作为学者,这种简单的道理不可能不懂,但学者不能不适当地为自己所在的部门说话。”一位起草者告诉本刊。

  类似的部门利益,也同样表现在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派遣制度的规定上。草案规定:劳动派遣公司须为每个派遣员工向劳动部门上交5000元保证金。在接受本刊采访时,《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成员、华东政法学院教授董保华认为,这种保证金显得不伦不类:政府这只无形的手从幕后伸出,再次违背了《劳动法》中“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退一步讲,即使考虑到中国的国情,5000元保证金有其存在的理由,草案中却对其支配权、衍生的利息使用权没有做出规定,如果不加修改地通过,显然是一种资方补贴政府的方式。”董保华说。

  董保华在谈到《劳动合同法〈草案〉》在无固定期限合同、竞业条款、劳动派遣、试用期、经济补偿金等方面都向劳方倾斜提高标准时,表示:“本来政府应该守住宏观层面的底线,现在水在上升,中观层面的集体协商和微观层面的个人协商已经被淹到了,政府的行政权力扩大肯定不是好事。”

  对此,常凯告诉本刊:在中国现有国情下,企业工会不够强大,除了政府加强监管,别无他路可走。

  虽然同为课题组成员,常凯与董保华却被认为分处劳资两大阵营。

  而郭军认为,董保华老师的观点很正确,但流于学者的天真。马建军则告诉本刊,和一直在劳动纠纷一线工作的律师相比,起草者更为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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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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