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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要嫌疑人赖昌星能否被加拿大当局遣返中国接受司法审判一事,再次引发人们对于引渡在逃贪官的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四月底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签署引渡条约,成为中国与欧美国家间的首个引渡条约,将加速中国完善国际引渡网,缉捕在逃贪官。这对中国追缉外逃罪犯、震慑贪官外逃、加强中国与欧美间的司法合作,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世界有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禁止死刑,这些国家对外签订引渡条约就要附加“死刑犯不引渡”条款,否则引渡条约就不可能谈成。中西引渡条约首先涉及死刑犯引渡问题的条款,中国第一次承认并尊重“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原则。
承认“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中国与欧美等国家进行司法合作的重要障碍就得以排除,中国打击外逃贪官的步伐也将加快,也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内地司法的发展进程。不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某刑事被吿人是否判处死刑,是具体的量刑问题。中西引渡条约并未改变中国现行法律关于死刑制度的规定。
内地的贪官外逃,大多选择以欧美国家为目的地,而在此之前,中国与欧美国家并无引渡条约。因而,将贪官引渡回国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首先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实现。否则,任由贪官在海外逍遥,即使要对其判刑,也只能是空话。
内地许多专家、学者一再呼吁取消经济犯罪中的死刑判决。贪污虽属严重罪行,但倘无剥夺他人生命,按罪责相当原则,只应剥夺其自由和钱财。预防和遏制经济犯罪,关键在于健全经济管理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目前,从人权保护和文明进步来看,减少死刑直至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性趋势。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应在司法领域中得到充分体现,刑法理念应回到生命权高于财产权的文明共识。同时,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并不能有效威慑腐败,遏制经济犯罪最终取决于制度的健全和法律环境的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今年两会期间仍对记者表示,废除死刑不符合国情,目前不可能废除死刑。但要慎重用死刑,确保人权。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回收死刑复核权,正是贯彻“少杀”、“慎杀”的原则和理念。 (摘自《澳门日报》6月5日社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