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伤及民族创新精神
荆州市版权局办案人员邹结勇说,网络侵权的基本特征是盗用他人产品、作品,用以非法牟利,由此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网络侵权损害权利人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网络产品属于高科技产物,相关权利人为此付出了很高的研发成本,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一些人却私下“拿来”,借以发财。这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可惜一些人对此“习以为常”,不觉得盗版有什么不妥,甚至认为占了“大便宜”。涉案的陆某等人也是网络游戏爱好者,他们发现“商机”以后,开始盗用他人产品获利。其中部分人员明知这是侵权行为,但为了追求“成就感和巨大的利润”,不惜损害权利人利益。
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知识产权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有损我国形象。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完善,少数不法分子在侵权获利时,绝没有想到他们在破坏社会的诚信。不法分子满足了私欲,国家、社会为此却付出了难以用金钱衡量的代价。
武汉大学社会学系一位教授说,网络侵权等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仅是侵权获利那么简单。所有产品、作品都是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和智慧创新的结果,盗用行为表面上看是偷懒、耍小聪明,长期下去,势必扼杀发明人自主创新的动力和信心,不利于民族科技的发展。
打击侵权:监管面临重重困难
据介绍,网络侵权在一定范围内呈“泛滥”之势,对其监管也面临重重困难。
荆州市版权局办案人员昌涛说,网络侵权处于虚拟空间,证据转瞬之间即可能被毁掉,取得有效证据很困难。而且,不法分子会不断更新作案手段。这都需要监管人员具备丰富的知识和技术手段。目前,他们感到“差距很大,储备不足”。在这次办案中,由于技术设备简陋,他们必须向其他部门寻求支持,还要从厦门请专家相助。
此案中的不法分子能“大摇大摆”到当地电信部门租用网络设备,从事不法活动,网络运营商及有关部门在加强资格审查和监控方面,有失责之处。在办案人员前去查扣设备时,有关部门还大倒“苦水”:客户租用网络从事什么活动是其商业秘密,我们无权干涉。“比如,客户装了一部电话,可打电话说了什么,我们可管不了!”
办案人员邹结勇说,倡导守法办网、文明办网,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和监管体系,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侵权网站都是“挂牌经营”,很容易识别,因此对玩家要加强引导。“封杀”侵权网站,就是在为保护知识产权作贡献。当然,网民也要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发现侵权行为,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张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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