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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艺居“占绿盖房” 开发商辩称没占公摊面积(2)

2006年05月09日 10:21

  对话开发商

  参加听证会我们得筛选

  记者与潞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联系,潞隆公司一位负责人岳先生接待了记者。

  记者:6号楼前绿地上盖起的10间平房是做什么用的?

  岳先生:在建设小区时,规划中没有把物业的办公用房列入进去,到现在小区物业公司也没有正式的办公用房,那10间平房是给物业办公用的。

  记者:为什么给物业建房要占用绿地?

  岳先生:这片地不是居民的公摊面积,我们没有想到居民会不满意,我们这不是要召开听证会吗。

  记者:为什么4月初贴出了听证会的通知,到现在听证会还没开?

  岳先生:我们规定到20日报名完毕,但目前报名的人太多了,我们得筛选一下。

  记者:听证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定下来了吗?

  岳先生:近期吧。

  记者:但居民反映现在施工还在继续。

  岳先生:不会吧,那边的事不是我负责,我回头去问一下。

  相关政策

  非公摊面积能否由开发商处置?

  幸福艺居小区的开发商说,小区绿地没有纳入公摊面积,但没有纳入公摊面积的绿地,开发商是否有权处置呢?

  记者查询了建设部的《房产测量规范》,《规范》称,公摊面积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简称。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显然,小区绿地不应该在公摊面积之内。

  对于小区绿地的权属问题,目前在法律上还不是很清晰,按照《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关于小区绿地的权属规则是,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除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但是,即便绿地是小区的共有部位,开发商也绝对无权擅自处置。根据2003年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五十五条同时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刘砥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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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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