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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祖坟上建坟 被告被判赔偿精神损失并迁出

2006年04月20日 10:51

  中新网4月20日电 据人民法院报消息,已逾70年之久的祖坟之上,出现别人的新坟,引起纠纷。4月18日,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特殊的侵权案件,判决被告李泽碧限期将其亲属的坟墓迁出,并支付原告吴家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原告吴家寿祖父母吴三林、徐氏已故70余年,其墓地位于四川省平昌县龙岗乡佛尔村十社包梁坟场。2005年阴历7月初10,被告李泽碧将病故丈夫吴家华埋葬在原告祖父母的合葬坟墓上。

  原告发现后,遂与被告多次交涉,要求其立即迁坟并恢复原告祖坟原状,被告却以各种借口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祖父母去世后,其亲属为其设置墓地祭拜以表达哀思,符合民间公序良俗,原告依法享有该墓地的管理、维护权;被告将其已故亲属埋葬在原告祖父母坟上,破坏了原告祖父母坟地的原貌及完整性,极大地伤害了原告祭祖、敬祖之善良情感,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向涵域)

 
编辑: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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