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7日电 据检察日报报道,自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首次确立了公证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一个多月来,各地一批公证机构被频频推上被告席,并由此牵扯出一系列问题——
在《公证法》实施一个月以来,各地法院先后发生多起诉讼。这些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几乎都涉及要求法院撤销公证书,或者既要求撤销公证书又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内容。
针对由此产生的三大问题,该报记者采访了全国公证协会秘书长江晓亮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荣新。两位专家都曾参与过《公证法》起草和制定。
问题一:对《公证法》实施前的公证行为提起诉讼,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案例一: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接到了该院首例起诉公证处案。68岁的陆女士在向西城区法院递交的起诉书中说,她在与别人打官司的过程中才知道,几年前其他人假冒她的签字在西城公证处办理了房产公证。她从没有向西城公证处提出过公证申请,也没有领到过什么公证书,由于公证书认定的房产归属使她的财产受到损失,陆女士请求法院撤销该公证书,并要求公证处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25458元。
问题:《公证法》实施之前发生的侵权事实,是否适用《公证法》调整?因为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规定,3月1日《公证法》实施之前发生的公证行为,如果产生侵害事实,不应该适用新法调整。
江晓亮(全国公证协会秘书长):尽管目前的公证机构有行政机构、事业机构和少量合作制机构。但《公证法》并没有规定可以溯及既往,因此,在《公证法》实施之前发生的公证行为,如果发生纠纷,只能按照原有的程序走,即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在《公证法》实施之后发生的公证纠纷,则应该是民事诉讼。
杨荣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从《公证法》并没有规定可以溯及既往来看,在《公证法》实施之前发生的公证行为,如果发生纠纷,只能按照当时的《公证条例》来解决,不适用于《公证法》调整。但如果侵犯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就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涉及到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则只能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这里主要看是侵权问题还是行政机构管理问题。
问题二:法院能否直接撤销公证书?
案例二: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院首例状告公证处案。73岁的孙先生起诉说,1999年2月,海淀公证处依他人申请作出了确认他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孙先生认为,公证处作出上述公证书时,是另一继承人在他患急性脑溢血住院治疗,神志不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持他的签名申请办理的,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公证。
问题:目前法院受理的状告公证处的案件中,原告大都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公证书。公证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撤销呢?其次,公证书作为效力最高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有侵害事实的具体案件过程中如因为公证使当事人的财产受到损失,是否只应对公证书证据作出采信的认定呢?另外,脱离具体的侵害事实当事人单独只要求撤销公证书是否可行?
江晓亮:《公证法》实施前,产生公证纠纷后,是按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走。《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此条规定,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公证处才会当被告——认为公证行为造成了损失,提起赔偿之诉。
为什么要撤销公证,是因为当事人觉得公证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其实,公证行为本身并不会侵犯权利,公证机关只是第三人,真正侵犯其权利的是对方,受侵害方应该起诉对方,而不是公证处。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公证书,只能找公证处。公证是一种证据,法院在审判中对公证后的证据,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但不能直接撤销公证。在是否采信公证证据时,法院是在审查证据,而不是审查公证。说法院撤销公证,相当于说撤销了证据,然而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怎么能撤销呢?
杨荣新:对公证监督有行政监督,也有司法监督。司法监督可以直接撤销公证书,也可以在司法实践中不予采用。
问题三:公证处该如何赔偿?
案例三:近日,海南省万宁市东兴农场10户种植户向当地法院起诉认为,万宁市公证处在他们不在场的情况下,与东兴农场单方安排的人员一起,对原告地上的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清点。2名公证人员仅凭事先拟订好的清点材料,就作出了公证书。公证内容与事实不符,由于涉及到补偿数额问题,公证内容使他们遭受了重大损失。
问题:《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因为过错给当事人、相关利害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公证法》还规定公证机关属于非赢利机构。过去公证处作为行政主体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而公证处改为民事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就会涉及钱从哪儿出的问题。
江晓亮:赔偿可以双方协商,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决定。公证机关从2000年就建立起了公证赔偿基金制度,公证机构的每一笔业务收入都要投入一部分作为公证风险基金。其中一部分基金用来购买商业保险,另一部分做后备基金。如果发生索赔,首先由保险金赔付,如果保险金不足再从后备基金中提取。在后备基金制度建立之前,公证机构的赔偿基本上是国家赔偿,此后,赔偿主要由公证基金承担。《公证法》实施,对于赔偿并没有什么太大影响。
杨荣新:发生纠纷是正常现象,从全国来看,以前协商解决的比较多,到法院的并不多。现在全国公证机构很多都改制了,自负盈亏,作为中介组织的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有偿服务,如果服务不到位造成当事人损失,就应该赔偿。过去发生的侵害造成的损失还适用于国家赔偿,不能适用的,国家还有这方面的补贴,由国家来补偿一部分。目前造成损失产生的赔偿可以由赔偿基金解决。(王新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