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法律意识淡薄被“忽悠”?
清华同方房产副总经理田东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业主如果觉得买房时有问题,可以诉诸法律。如果合同上注明了业主不能就读于配套学校找房产开发商等相关条款,房产开放商就得负主体责任。
据2004年后买房子的部分业主称,荷塘月舍小区2004年和2005年的适龄入学儿童,都已经就读于中关村一小天秀分校;那些业主当时在购房时向销售商咨询,销售商告诉业主既然该小区适龄入学儿童都已经上学了,显然以后的孩子也是可以就读于中关村一小天秀分校。部分业主以此为既成事实,跟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
而一些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还附带了补充条款,该条款说明:买受人的直系子女把户口迁入本社区,按照国家相关教育政策可入中关村一小天秀分校就学,具体事宜按中关村一小天秀分校的相关规定办理。对此补充条款,田东海表示,这对房产商没有约束力。
房地产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社区治理项目组研究员舒可心,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房地产业类似于荷塘月舍小区的纠纷很多。而开发商广告上的误导甚至欺骗,“却不能够成业主维权的法律依据”。
“实际上这种业主遭遇到的合法但不公平的待遇,只能从道义上追究房产商的责任,而很难从法律上追究其责任。”舒可心认为,这些纠纷大多是以往国内房地产市场不完善而留下的,里面存在大量的卖方误导买方,显然这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监管不力、滞后所造成的。
舒可心同时强调,业主无论在买房还是维权时,应多请教法律专业人士。而只有房地产市场的合理化、买方的理智和政府监管力度的加强,这种纠纷才会逐渐减少。(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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