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民工劳动安全条件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若干意见》采取哪些举措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答:职业安全卫生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权利,也是他们就业后最担心的一个问题。多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保障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已经颁布和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但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针对当前职业安全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若干意见》强调了五个方面。一是强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二是强化企业和用人单位的责任。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必须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履行告知义务,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三是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提出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四是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五是对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禁止使用童工提出了严格要求。
问:农民工就业信息不畅,职业技能不高,许多地方就业服务和培训满足不了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需要,《若干意见》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政策措施?
答:农民外出务工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找工作,而技能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就业的稳定性和收入水平。《若干意见》提出要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二是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三是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四是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包括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研究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等。五是针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是我国产业工人后备军的实际情况,《若干意见》还强调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并提出相应措施。
问: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也是各方面都关注的问题,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是什么?
答: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是要不要搞的问题,而是怎样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办法,积极稳妥地解决这个问题。《若干意见》提出,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首先着力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根据这个思路,《若干意见》强调各地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特别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采掘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关于养老保障,《若干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这个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和地方继续积极探索。
问:子女上学是农民工最关心的问题,《若干意见》在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方面提出哪些要求?
答: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是我国普及义务教育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为了解决这些孩子的义务教育问题,国务院明确提出了“两为主”的原则,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负责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以全日制中小学为主,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一些地方政府也采取相应措施,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但在不少地方“两为主”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若干意见》强调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同时要求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其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对输入地政府提出这样的要求,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解决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并不会引发农民盲目将子女送进城市享受义务教育的状况。二是农民工与当地户籍职工一样,为输入地发展创造了财富,提供了税收,贡献了力量,当地政府应当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三是义务教育属于政府应该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国民素质,各地应从全局和长远认识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重要性。《若干意见》还要求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问:我们注意到《若干意见》中专门有一条强调要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这方面有什么特别考虑?
答: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工的承包土地由其家庭成员耕种,有的由他人代耕或转包他人耕种,也有极少数农民工放弃了承包土地。如何处理好农民工土地承包问题十分重要。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是适应他们亦工亦农、流动就业的特点,减轻农民外出就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的重大政策。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能有丝毫的动摇。中央曾提出30年不变,以后也没有必要变。《若干意见》强调,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为由收回其承包地。这有助于降低他们在外打工的成本,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保证农民工进退有路。当然,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委托代耕或以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若干意见》特别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流转,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其土地流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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