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 科 教| 时 尚| 汽 车
房 产|图 片|图 片 库|图 片 网|华 文 教 育|视 频|商 城|供 稿|产 经 资 讯|广 告|演 出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 本页位置:滚动新闻
关键词1: 关键词2: 标题: 更多搜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消费税的调整细则(2)

2006年03月23日 14:19

  三、关于取消税目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四、关于调整税目税率

  (一)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

  (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

  (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

  (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

  (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二)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三)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四)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

  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编辑:闻育旻】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打印稿件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每 日 更 新]
- 中国赴日留学人员人数累计达到九十万人
- 台"陆委会"副主委:江陈会对两岸关系具重要意义
- 大陆海协会副会长张铭清抵台湾 参加学术研讨会
- 国产新舟60支线飞机成功首航 飞行平稳噪音不大
- 阿利耶夫再次当选阿塞拜疆总统 得票率为88.73%
- 九名中国工人在苏丹遭绑架 大使馆启动应急机制
- 证监会:城商行等三类企业暂停上市的说法不准确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
[京ICP备05004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