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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飙升谁之过? 找回作为买房人的尊严(2)

2006年03月16日 10:30

  律师评理:位置不平衡导致矛盾产生

  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 邓泽敏

  在我国,房地产业还属于新兴产业,房地产法律法规不是非常完备,尤其是质量保证及价值体系。加之市场行为超前,因此存在众多“模糊”、“空缺”之处,这直接影响法官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消费者维权的顺利和保障。

  同时房地产企业法律意识不强,违反程序或违约、侵权等行为较多。不少企业在涉及房地产的民事活动中不能依法办事,引起纠纷。

  作为消费者首先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盲目相信楼书广告或售楼小姐的口头允诺。其次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尽量细致、明确。再次要确立相对平和的购房心态,避免自己处于失望、被动的境地。最后在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前,进行必要的策划,采取可行、到位的诉讼策略及应对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北京市律师协会 秦兵

  购房者一定要关注合同,凡是所要求的事项和担心的事情都要写进合同,如果开发商以种种借口为理由拒绝写进合同,那么消费者就可以认为这一点他是做不到的,就应该拒绝买房。有合同就有权利,没有合同就没有权利。

  北京市律协物权法委员会主任 李晓斌

  我觉得目前房地产市场上的纠纷主要是由于房子已经成为老百姓生活中特别重大的消费品。消费者在实现房产消费的时候由于缺乏经验以及专业知识,常常处于弱势,容易处于被动的地位。这种现象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表现得尤为明显。

  在绝大多数的时候,购房合同是由开发商提供给消费者的,也是单一由开发商制定的,这样,在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在购房之初就已经是不平衡的状态了。我觉得相关部门应该加强房地产合同的管理。消费者在陷入房地产纠纷之中以后,应该首先找到相关协调部门加以协调,不要寄希望于同开发商直接协商。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邱宝昌

  现在房地产市场的纠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商品房买卖上的纠纷;另外一种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首先商品房买卖的纠纷主要是由于房价过高,开发商夸大事实、进行虚假承诺,商品房面积缩水等原因引起的,这样的纠纷历来就存在。

  其次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业主买了房子住,开发商就会派给他们一个“管家”,业主就要为这个管家付钱。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这个管家不是业主自己选的,而是由开发商指定的,所提供的服务也是不能选择的,这就在根本上使得业主和物业公司处在了不平衡的状态上。

  记者手记:买房人的尊严

  这一周,明显感觉到关于购房者维权的报道或是消息多了起来,都是这“3·15”闹腾的,大家都像是商量好的一样,纷纷在这个消费者“说话最硬朗”的日子当了一回“上帝”。虽然,现在已经有人在质疑“我们到底应不应该把3·15当个节过”,但个人认为应景的东西还是要有的。否则,让已经憋了一年“怨气”的消费者无处撒气,后果岂不是更严重。

  说到房产维权,这两年可没少成3·15的“靶子”,而买房人似乎也寄希望于这一天,能够在社会舆论力量的帮助下,可以给某些“黑心”的开发商施加压力,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找回作为买房人的尊严。声讨是不能避免的,而在指责那些不负责的开发商的同时,也要看到另一些开发商为保护购房者权益和尊严所付出的努力和诚意。也许,现在这些努力和诚意仅仅是星星之火,但相信随着房地产发展越来越法律化和规范化,终有一天会成就“燎原之势”。(李海鹏 齐琳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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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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