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后悔权有道德缺陷之嫌
秦兵,著名的房地产合同204条的起草人,长期从事与房地产有关的维权工作。对于后悔权的引入,秦兵明确表态:“我不主张后悔权。”他甚至警告:“主张后悔的一方是有道德缺陷的。”
秦兵认为,所谓的后悔权,其实在我国就是指合同解除权和试用权。在商品房领域里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后悔权。但秦兵同时也谈到,在国外商品房售卖中购房者享有后悔权。针对“无理由退货”之说,秦兵则轻松化解为:“实际上消费者一般都会找出点理由的,不可能没有一点理由。”
后悔权属债权范畴
何山,被称作消法第49条之父,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何山对后悔权引入同样持否定态度。他向记者做了深入细致地分析:“后悔权不属于人格权,消法中所说的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并不包含这项所谓的后悔权。因为后悔权不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属于这个范畴,所以消法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那么,是否中国的法律中就都不涉及后悔权了呢?何山指出:“法律中并不是完全不涉及后悔权。后悔权属于是一种买卖债权问题,属于债权范畴。如果合同有约定,则消费者可以享受这种权利,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消费者就不能享有。网上购物,允许消费者有一定时间的反悔期,这都是双方事先约定的。如果经营者与消费者事先没有约定,交易完成后,消费者既没有正当理由,产品也没有质量问题,经营者可以不退货。这时候,后悔权就不存在了。”
想退就退搞乱市场
“买卖有多种分类,后悔权只是买卖中的一种形式。这在合同法中都有相关规定。”何山为此进一步向记者介绍了合同法中的具体内容,他说:“按照有无退换的保留,可分为有退换保留的买卖和无退换保留的买卖。有退换保留的买卖,指货物出售后,在一定时期内只要该货物完好无损,买受人可以任意退换的买卖。无退换保留的买卖,指货物出售后,无一定的质量瑕疵,不能退换的买卖。”
何山举例说:“一些商店实行顾客不满意就可退换的店规,招徕顾客,即是有退换保留的买卖。例如,早在多年前大连天百集团就已经在实行顾客不满意就退换的制度,自1994年起,在商业销售领域欠景气的环境下,利润逐年增长。”
最后,何山进一步指出:“如果把后悔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后悔权之说,想退就退,岂不把市场搞乱了。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货,这从相关法规角度来讲是允许的。比如药品、卫生用品就必须实行这个规则,人命关天,假若有人把药品买去调包再退回药店,怎么办?”
相关链接:后悔权在国外
据新华社报道,在西方一些国家购物者拥有后悔权。对于网上购物、邮购、电视购物等所谓的“远距离购物”,瑞典专门出台了《远距离合同法》。该法规定,在这种购物行为中,消费者均享有14天的“后悔权”。在这14天内,可以任意换货或退货。
英国规定,消费者在网上或通过电话购买商品后享有“冷静期”,如在7天之内改变主意,可通知商家退货。消费者在交易后30天内,如未收到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也享有全额退款的权利。在英国允许顾客退换货已成为商家经营策略的一部分。英国塞夫韦连锁超市集团在其商品收据上这样写道:购买商品之后如果发现不十分满意,任何商品都可以退货或更换。国际知名品牌BALLY皮鞋专卖店的收据上是这样写的:对于购买后没有穿过的鞋子,按原价购买者可在3个月之内原价退货,削价商品可在28天之内按购买价格退货。
在零售业非常发达的日本,买了商品如果不满意,退货也很方便。由于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组织的保护,消费者在日本各类商店不但购物便利,而且购买的正常商品基本都能实现“无理由退货”。当然,特价处理商品也有不能退货的时候,但售货员在收款之前必定会向消费者说明。
(稿件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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