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法律的有益延伸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曹文婷表示,纵观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但大多内容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所以,有必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参考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时机成熟时,制定出一部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典,以弥补法律在此类新经济行为上的缺失。
西北大学经管学院电子商务专业的王瀚教授告诉记者,不论是B2C交易(商家对个人提供服务)还是C2C交易(个人与个人间的交易),目前相关部门都或多或少在管理方面存在缺位现象。
那么,现行的法律体系,有没有与后悔权相冲突的内容?究竟有无必要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引入后悔权并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法定权利?
董嵘认为:“这个答案是肯定的,其一,消费者和商家在销售活动中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消费者拥有的知情权并不能充分实现(尤其是在远程销售的情况下),后悔权的设立可以作为保障知情权的救济措施;其二,商品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促进商品的流通,后悔权的设置必然大大减少消费者购物的后顾之忧,从而促进商业的繁荣。”
董嵘详细论述道:“从立法角度考虑,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消费者的后悔权,并通过行政法规对适用范围在充分论证后作出具体规定。同时,为避免与现行法律冲突,应在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一节中规定‘对于消费者购买商品订立的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这个问题上,邱宝昌与董嵘的意见基本一致。邱宝昌认为:“在法律层面上,后悔权应当逐步进行,可以先通过部门规章等效力稍低一级的规范性文件在新兴的远程购物领域确立后悔权制度,然后逐步推开,待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市场诚信体系得以建立、健康有序的消费品市场基本形成之时,可以通过修改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全面确立消费者的后悔权。”
对于“后悔权就是单方面撒毁合同”之说,邱宝昌律师认为:“不能说后悔权就是单方面撕毁合同。当然它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则有一定的抵触之处。但是后悔权的出现和发展以及到最后的确立,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蓬勃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不断发展,这一法律社会化现象密切联系的。相对于经营者,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需要法律加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公平与正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对合同自由及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更好的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反方:后悔权会搞乱市场
主张后悔权的一方有道德缺陷。后悔权属于合同法中的债权范畴。把后悔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法理上站不住脚。推行后悔权会搞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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