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二月二十八日电 (记者 陶社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三月一日起施行。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该法赋予了公安机关更多的权限和手段。公安部今天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表示各级公安机关为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二00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监督更有力的特点。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贯穿始终,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要依法平等对待当事人各方;要依法保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传播淫秽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等,作为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更多的权限和手段。如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新增为处罚种类,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七十三种增加到现在的二百三十八种,还赋予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必需的扣押、检查、追缴、收缴、取缔等强制措施。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表示,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切实转变执法观念,树立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人权意识,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治安案件,防止因权力使用不当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要切实加大办理治安案件的执法监督力度,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严格执法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