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已经实行了160多年的太平绅士制度,是一个有效的监督、视察制度。它提供一个独立渠道,方便有需要人士提出投诉,并让有关方面按规定就投诉进行调查、跟进工作。此外,相关的决策局或部门也可藉太平绅士提出的意见及建议,改善有关设施和服务管理的问题
一九九四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对香港的颁授勋衔及委任太平绅士制度是否应该在回归后延续,进行了讨论,与会人士认为,太平绅士制度可以保证一些热心于社会服务及有贡献之人士,继续协助政府执行施政。预委会最后建议,整体而言,太平绅士制度有助于推动社会人士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委任太平绅士独立巡视有关机构,也有利于增强对有关机构的监管,提高公众对该些机构的信任,所以应该保留此制度。香港特区政府并于一九九七年颁布了《太平绅士条例》(香港法例510章),从而确定了太平绅士在香港回归后的法律地位。
太平绅士制度缘于十六世纪英国
有专门研究太平绅士制度的香港友好协进会主席李东海先生介绍,太平绅士制度,缘起于十六世纪前,是英国创立的一套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司法辅助制度。英文名称为:JUSTICES OF THE PEACE, 简称J.P., 译意是“和平公证人”或“治安推事”,后正式译为“太平绅士”。
在香港回归前的港英管治时代,太平绅士系由香港总督根据《英皇制诰》第14条的规定,委任对香港社会有“重大贡献之人士”(当然必须是亲英人士,如霍英东等虽然贡献重大也不被委任),以协助政府维持社会治安。政府遇有重大案件发生时,可指定一位或两位以上太平绅士,作为调查专员,以示主持公道。
香港首位华人太平绅士为法院陪审员
一八四三年,香港第一任总督钵甸乍,特选了44位英国人,组织成立了“英属香港治安委员会”,任命为第一批治安委员。后来易名为太平绅士,权力亦得到扩大。
早期被获委任的太平绅士,几乎全属英国人。直至一八八三年十二月,香港高等法院首位华人陪审员黄胜先生,才被委任为第一个华人太平绅士。黄胜早期留学美国, 一八四八年回港任《香港中外新报》首任主编, 后与王韬合办中华印务总局,翌年助王韬办香港首份华人独立创办的报纸——《循环日报》。此后,又有第一位华人立法局议员伍廷芳律师、首位获册封爵士的华人何启、保良局创办人韦宝珊等一批华人被委任为太平绅士。
李东海先生表示,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九四八年及七十年代,港英政府为了舒缓当时裁判司法庭人手不足的工作压力,订立《裁判司条例》,首次赋予任选两位太平绅士组成初级法庭(即太平绅士法庭),并在联席主审案件时,代表政府执行等同裁判司的所有权力和司法权的任务。该事件开创了太平绅士直接参与司法裁判的先河。
回归后已委任八批太平绅士
香港回归后,根据基本法,原有的太平绅士制度得以保留。回归前,太平绅士是由总督任命,回归后改由特区行政长官委任。现行条例规定,行政长官可按所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委任担任公职的适当人士为太平绅士;政务司司长亦可按所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委任其认为合适的人士为新界太平绅士。
香港回归后的八年中,几乎年年都有人获委任为太平绅士。截止二○○五年七月止,行政长官已经委任了8批太平绅士,每次多则80名,少则50名左右,加上回归前任命的,人数可谓多不胜数。据李东海先生统计,截止二○○二年七月,全港共有现任太平绅士1,172名,其中非官守太平绅士827名,官守太平绅士(凡在政府内担任公职者,被称为官守太平绅士)345名。而到二○○五年七月,总计有1,400多名。
回归前,凡获委任为太平绅士者,均需宣誓效忠英廷,回归后则改为“维护香港法律,忠诚尽责地为香港市民效力”。
离港6个月或离开公职即终止职位
香港的太平绅士大致分为官守、非官守及新界太平绅士三种。前面讲过,官守太平绅士指担任公职的人士,其任期也只限于在政府服务期间,如果不再担任政府公职,其太平绅士的荣衔也就自动撤销。非官守指获行政长官委任的其它社会人士。而新界太平绅士则属非官守的另一类别,政务司司长就有权委任,目前的新界太平绅士多为回归前委任的,回归后尚未有新委任的新界太平绅士。
虽然太平绅士只是一个虚衔,一种荣誉,但也有一定的约束。《太平绅士条例》规定:有关太平绅士的撤职或请辞,行政长官可在下述情况下向当事人发出通知,撤销委任其为太平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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