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4日电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今天,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江苏省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徐国健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国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依法对徐国健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04年,被告人徐国健利用先后担任江苏省盐城市委书记,江苏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苏华良集团总经理张忠良、江苏省交通厅厅长章俊元、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胡友林、江苏省溧阳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总经理姚洪军、江苏省阜宁县副县长王礼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张忠良、章俊元、胡友林、姚洪军、王礼人民币631万元、美元1.1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640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国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认为,鉴于徐国健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赃款已全部退缴,依法判处徐国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宗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