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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收费标准新出炉 普通住宅由市场定价

2005年12月29日 09:09


(图片来源:京华时报)



(图片来源:京华时报)

  中新网12月29日电 据《京华时报》报道,28日公布的《物业收费标准》中,普通住宅小区和高档住宅小区均实行市场调节价。而在今年7月,北京市发改委就物业收费办法和标准召开听证会时,普通住宅也有指导价格:每建筑平方米每月0.90元。

  北京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取消0.9元的基准价主要是为了稳定,为了避免物业收费因新规定出台而波动。在听证会上,曾有代表提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各个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业主的需求均存在较大差别,建议对业主选择余地较大的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而同意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代表对指导价标准的高低也争议较大。因此,“不如交给市场,让参与者自主协商。”

  市民调查:四成市民对物业不满意

  近日,对北京市民对出台小区物业收费办法态度的调查显示,有14.2%的居民对目前的小区物业"非常不满意",有26.2%的居民"比较不满意"。

  而对出台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市民表示了很大的赞同。调查显示,居民支持度的得分为3.87分,远高于一般水平。在被调查的居民中,持支持态度的比重达到了72.5%,而持不支持态度的只有1.4%。

  现行管理办法

  仅高档住宅实行市场调价

  根据物业的不同性质,按照普通居住小区、高档住宅、经济适用住房三种不同性质收取物业费,分别制定管理办法。其中普通居住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高档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调整收费标准须业主同意

  《办法》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需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酬金制物业每年公布收支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提出质询应及时答复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各方反应

  听证会代表:无业委会时应参考基准价

  针对普通住宅小区实行市场调节价,听证会代表邱宝昌认为,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办法》应明确物业费如何交纳;因为在签订买房合同时,业主处于弱势的地位。

  邱宝昌建议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前期物业阶段,不应实行市场调节价,而应进行限定,可以直接参考经济适用房的基准价,每建筑平方米每月不能高于0.55元,且应要求物业公司的服务不能低于经济适用房的服务内容。

  物业公司:应有追缴物业费实施细则

  北京城建集团城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景暋认为,政府规范物业行业的收费,物业公司非常支持。目前物业公司遇到比较大的问题是,部分业主享受服务但拒付费用,导致物业公司不能正常运行。《办法》对业主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景暋对此表示赞同,但建议政府进一步出台依法追缴的具体实施细则。(刘薇)

 
编辑:王菲】
:::相 关 报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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