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2日电 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演员王伯昭状告张卫健、谢霆锋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张卫健、谢霆锋在民事上有重大过失,但由于王伯昭未能提供相关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的证据,故驳回原告王伯昭的诉讼请求。据上海《新闻晚报》报道,对于这一结果,王伯昭本人昨天用八个字表达心情“喜忧参半,继续上诉”。
据报道,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表明,为了防止发生演员人身伤害,剧组导演在事前已就打击强度进行了演示,但在拍摄过程中张卫健、谢霆锋未按演示强度击打,造成王伯昭轻微伤(上限),据此,应认定两被告有重大过失,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慈文公司在电视剧拍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致王伯昭人身受到侵害,故应与张、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以上的法律认定,王伯昭感到一丝欣慰和惊喜:“这最起码从法律上认定了被告方的错误。在驳回我的上诉同时,也给了他们50大板。另外,法院还判决了总计15160元的诉讼费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这也是各打50大板的体现。”
关于王伯昭主张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一节,法院认为因王伯昭受伤后慈文公司已支付相关费用,王伯昭提出的经济损失又未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故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伯昭的诉讼请求。
对此,王伯昭表示:“被告至今根本没有付给我一分钱。他们提供的所谓给我的将近两万元中,有1.2万元是我合同到期后超时拍摄的劳务费用,另外的八千多元是住院医疗费用。这些都与赔偿没有关系。”据悉,王伯昭今天将和律师商量之后,准备继续上诉。(张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