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日电 据法制日报援引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消息,抢劫杀人犯孙洪星在被该院一审判处死刑后,提出自己犯罪时未满18岁,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孙洪星2005年5月18日的骨龄进行鉴定,结果为19.5岁左右,从而证实孙洪星在犯罪时已满18岁。近日,自治区高级法院依法驳回孙洪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核准对其执行了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吉林省来银川打工人员孙洪星和荆某产生了抢劫“赚钱”的念头。2004年12月10日晚,二人抢劫被害人丁某后,孙洪星掏出匕首向丁某连捅7刀。丁某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天晚10时许,孙洪星和荆某二人又窜至兴庆区,孙洪星持刀威胁张某并夺其背包,连捅张某5刀致其受伤。(周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