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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职获补偿应缓行

2005年11月15日 08:49

  据报道,江苏海门市公务员退出机制已经出台,打破了公务员管理中“只进不出”的格局。根据规定,对已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自愿辞职领办、创办、租赁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到非公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将一次性给予5至8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

  从制度层面确保公务员管理“只进不出”格局被打破,是值得肯定的,然而公务员辞职可领5至8年工资作补偿的规定却是应当缓行的,因为,这样的规定即便能够助推公务员退出,但其法律依据值得商榷,这种规定也可能带来一些消极后果。

  首先,出台这样的规定对其他县市的公务员其实意味着不公。同是公务员,由于所处县市不同便在辞职“待遇”上相差悬殊,与现今正在进行的尽量统一公务员待遇的努力不相符合。这甚至还可能导致出现其他地区公务员有意向海门市行政单位“移民”,以为将来退出时谋取实际利益的作假现象。况且出台这样的规定,也不利于平复此前辞职者的心态,甚至可能因此引发劳动争议。

  其次,这样规定的出台也会让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感到不公,引发社会不满情绪。比如从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辞职没有补偿,辞职者原本不会感觉不满,但公务员辞职可获巨资补偿规定的出台,或许就会导致他们心理失衡。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下岗者,他们在自身不存在过错情形下被迫离开工厂,但相比于辞职公务员所获5至8年工资的补偿金来说,他们所得可谓杯水车薪。这不仅可能激发业已下岗者的不满,而且也会对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造成障碍。

  更为重要的还在于这样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法中并未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进行经济补偿金,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用人单位在五种情况下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这实际也将主动辞职排除在给予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外。退一步说,即便将主动辞职归于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一致的所谓“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海门市的规定也与劳动部发布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规定不相符合。总的说来对于政府行为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海门市的有关做法理应受到质疑,公务员辞职获巨额补偿的规定应当缓行。(来源:法制日报,作者:魏文彪)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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